文字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包头市本级、稀土高新区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6-08-1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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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包头市本级和稀土高新区行政执法主体进行重新清理确认,市政府办印发公布《关于公布包头市本级、稀土高新区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次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同步覆盖市本级、稀土高新区两大区域,分为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类。

市本级:法定行政机关50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7个;

稀土高新区:法定行政机关4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个。

二、为什么要动态调整公布行政执法主体?

2024年我市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以来,因机构改革深化和部门分立、撤并、职能划转等原因,部分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已发生变化。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分级组织实施、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部门清理申报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完成了市本级和稀土高新区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向社会公布,旨在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主体资格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

三、委托执法如何管理?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需委托其他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司法局备案。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执法。

四、今后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应该怎么办?

今后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并由市政府向社会更新公布。本《通知》印发后,此前市政府发布的相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文件同步废止。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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