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城镇二次供水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公共供水的“最后一公里”,事关广大居民用水和身体健康安全。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障二次供水水量、水质、水压和用水安全,既是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的要求,也是不断满足居民用水安全的现实需要。为规范二次供水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保障居民生活用水从“源头”到“龙头”全流程安全,不断提升居民用水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由市水务局牵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供水管理实际,制定了《包头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供水条例》、《包头市供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2025);《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GA 1809-2022);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22〕4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 号)。
三、起草过程
市水务局结合我市供水实际情况,对照上位法、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供水政策,借鉴其他省市出台的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拟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水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同时书面征求各旗县区和有关部门及建议;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供水企业座谈会,听取专家和企业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5条,经过梳理采纳意见4条,形成《办法》(草案)。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和司法局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宏观政策性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2026年6月12日,《办法》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建设与改造、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及职责有哪些?
《办法》明确了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镇二次供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工作。
(二)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更新改造怎么规定的?
《办法》规定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产权所有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改造和管理权委托移交协议,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改造。二次供水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超过保修期的,改造费用由属地旗县区政府组织产权所有人、物业服务企业多渠道筹集。
(三)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有什么规定?
《办法》规定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依法交由公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公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交由公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公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得计入供水成本。
(四)对于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有什么要求?
《办法》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熟悉供水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要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建立运行维护、安全防范、管理档案等制度,定期巡查、维修、保养、更新二次供水设施,保持设施运行状况良好。
(五)对于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管理有什么措施?
《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至少每年对水箱(池)进行1次全面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出水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规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用户公布,并主动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