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6-01-1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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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健全“产生者付费”机制,市城管局制定了《包头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建设美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15条,基本框架和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垃圾处理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确保管理范围全覆盖。第三条对“生活垃圾”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定义解释,特别说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在末端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的费用。

(二)明确收费对象。第四条明确凡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包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等,均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明确收费及核定主体。第五条明确生活垃圾末端处置企业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可以委托包头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收缴水费一并代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收费主体或代收单位名义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六条指出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税务、民政、水务集团等单位和旗县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居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额予以核定。

(四)明确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第七条至第八条指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由收费主体或代收单位按月收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除统筹用于支付代收手续费外,其余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末端无害化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九条提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五)优化减免政策。第十条至第十一条针对享受定期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累计用水量在1立方米内(不含1立方米)城镇居民户免缴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非居民收费对象停业停产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退费,保障我市收费机制更加“便民、高效”。

(六)细化部门职责。第十二条针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监管主体进一步细化,要求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垃圾处理费收费额调查核定工作,保障垃圾处理费足额收取和规范管理。

(七)明晰代收责任。第十三条从五个方面明晰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应履行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代收行为,重点明确代收费用实行单独核算、按时足额缴入指定账户,不得截留、挪用,保障资金安全。

(八)依法实施违法处罚。第十四条强调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旗县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开展处罚,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九)明确实施期限与修订机制。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并明确在相关政策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开展评估修订工作,确保办法的时效性和适用性,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

三、出台意义

《办法》的出台,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推进垃圾处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既完善了我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又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资金保障奠定了法制基础,同时对引导公众树立分类投放、源头减量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持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品质意义重大。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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