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我市2016年印发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22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过多年的运行实践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住房保障管理需要。同时,2023年印发的《包头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所涉及租赁补贴工作与上述《实施细则》规定的实物配租工作皆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为方便工作开展,需对内容进行整合。此外,2024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建保金〔2024〕183号)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保障条件、办理方式、审核流程等内容提出新要求。综上,修订上述《实施细则》对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行,更好满足保障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框架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分为八章,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明确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条件:细化户籍、收入、住房等准入标准。
第三章 保障标准:调整申请家庭人数对应配租房屋面积。
第四章 申请条件:申请人需同时满足户籍、收入、住房等刚性指标,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经多部门联审公示后纳入保障范围。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优化“一窗受理、并联审核”流程。
第六章 房源配租:租金实行差异化配租标准及动态租金机制。
第七章 运行与管理:加强定期复核和违规清退制度。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责,住建部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中介机构违规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
三、主要内容
1.新增内容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租赁补贴发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财政部门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一定比例的资金、出租收入的资金、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2.结合现有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进行调整,主要为城镇住房、收入“双困”家庭。主要包括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低收入人口家庭(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农牧民。
3.优先保障对象范围进行调整并新增:扩大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环卫一线艰苦岗位人员、生态移民进程中进城就业农牧民或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住房困难农牧民、计生特殊家庭、边远地区乡村学校教师、青年教师、流动儿童家庭、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多子女家庭等优先保障对象。
4.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进行调整: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2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50—90平方米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2以上人配租。
5.申请条件在原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家庭收入和车辆限制。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包头市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登记拥有非营运车辆价值不得超过10万元。
6.结合工作实际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在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取消了原细则中的家庭分类。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数量实行梯度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补贴按月计算,按季发放。无自有住房家庭2人以下(含2人)每月按照50平方米补贴;2人以上每月按照60平方米补贴。
7. 明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租赁房屋及备案的要求。须满足在本市租赁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具备合法出租证明材料的住房,签订标准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区(旗、县)住建部门登记备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达标的自有住房家庭,可不提供租赁住房相关手续。
8.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坚持“三级审核、三榜公示”阳光操作制度,且增加了申请和核验环节。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关信息进行核验。三审三公示的责任部门为社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市或区(旗、县)住建部门。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面向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申请对象由市住建部门负责终审和公示。
9.明确市或区(旗、县)住建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和抽查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申请人(家庭)自享受之日起满一年,由住建部门进行年审。对在年审和日常监管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实物配租的应终止租赁合同并进行清退,对领取租赁补贴的应立即停止发放。
10.明确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六大类情形。包括:(一)租赁期内,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致使原《租赁合同》终止的。
(二)《租赁合同》期满,未提交续租申请或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导致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四)违反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拒不整改的。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或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
5.累计 6 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6.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公租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做好贯彻落实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保对象资格审核仍按原标准执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222 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3〕36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