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包头市进一步严格全市矿业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0-12-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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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地质环境治理部门的修改:

2019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12号发布)宣布废止,涉及保证金及分期治理的相关工作不再开展。

现依据自然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内自然资规[2019]3号)的相关要求进行修改。

2、依据矿业权登记权限调整有关规定,将“市发证小型非金属采矿权”修改为“市发证采矿权”。

3、为杜绝“一刀切”政策,将“全面关停小型建筑用砂、石、粘土采矿企业”修改为“清理整顿全市范围内小型建筑用砂、石、粘土采矿企业,关停全部粘土采矿企业和山前地区建筑用砂、石采矿企业。”

4、关于有关部门名称的修改,依据2019年机构改革后部门、单位名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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