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0-12-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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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修改内容如下:

1、关于地质环境治理和保证金部分,依据:2019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12号发布)宣布废止,涉及保证金及分期治理的相关工作不再开展。现依据自然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内自然资规[2019]3号)的相关要求进行修改。

我市保护区内采矿权由于涉及退出补偿事宜,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暂未退还,本文所列退还金额计算公式中利用的仍然是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因此本次未予修改。

2、关于采矿权价款退还内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内财建[2016]144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补充通知》(内财资环[2019]1224号)。关于探矿权价款退还,未有文件做出规定,本次不予修改。

3、关于有关部门名称的修改,依据2019年机构改革后部门、单位名称确定。

(二)《包头市进一步做好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修改内容如下:

1、关于地质环境治理部门的修改:

2019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12号发布)宣布废止,涉及保证金及分期治理的相关工作不再开展。

现依据自然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内自然资规[2019]3号)的相关要求进行修改。

2、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修改(矿保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文件修改。

3、关于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的修改,按照《包头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执行。

4、关于有关部门名称的修改,依据2019年机构改革后部门、单位名称确定。

5、关于新设矿业权的设立,明确了准入条件。关于净矿出让,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和《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内容修改。

6、简化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部分,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简化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2020年10月11日印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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