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印发了《包头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重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定背景
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的重大民生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增加资源供给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途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23号)要求,我局代为草拟了本《实施办法》,从具体操作层面对自治区《管理办法》做了细化,主要从规划用地审批、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等环节,明确了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标准,配建规划约定载体,不同土地出让方式,配套园的办园性质,以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监管内容和处罚办法等。
二、明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范围和对象
本市城镇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旧城(棚户区)改造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区建设时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三、明确责任主体和总体要求
坚持“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应当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四、明确配建标准
居住规模小于1500户,可设1所6班幼儿园;居住规模达到1500户——3000户,应设置1所9-12班幼儿园;居住规模在3000户——4500户,宜设置2所幼儿园。
五、明确规划环节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职责和监管内容
新出让的居住项目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审批时要在规划条件书中明确幼儿园配建标准,在规划方案审查时严格落实幼儿园的用地范围和建设规模。以招拍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幼儿园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前,旗县区政府须提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及依法补偿措施等内容,自然资源部门要将旗县区政府提出的幼儿园配建要求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划拨价款(土地成本)由权利人缴纳,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代建幼儿园,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代建且验收合格后,将土地及地上物、设施无偿移交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土地、地上物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六、明确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环节各部门工作职责和监管内容
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住宅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管理部门应对配套幼儿园建设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幼儿园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邀请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验收,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监督验收。移交环节中不同土地供应方式下分类保障普惠性办园方向。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以招拍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幼儿园土地使用权的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七、明确各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范围和处罚办法
配套幼儿园未随当期住宅小区项目同步建成或未达到规划审批时幼儿园布局、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自然资源部门对整个小区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配套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幼儿园建设的面积、时限等建设的,未按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移交的,依协议由自然资源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旗县区教育部门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纳入不良信用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