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财〔2012〕63号);
6.《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安委会发〔2021〕12号)。
二、工作目标、要求
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三管三必须”制度,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必要措施,为包头市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安全保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5章39条。
(一)总则
明确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工作机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二)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各类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分别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并保存检查方案和检查记录。
(三)明确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处理措施。对于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重大事故隐患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以聘请专家协助进行。这里所称的监督检查包括各类日常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专家会诊以及党政领导带队检查等多种检查形式。
为充分发挥各行业领域专家对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作用,专家(组)在检查过程中认为市重大事故隐患,经判定确属重大事故隐患的,每条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的规定,“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据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4.对单位及个人的举报奖励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财〔2012〕63号)和《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安委会发〔2021〕12号)实施。
(四)法律责任
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实施方案》不涉及对企业、个人的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