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镇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2-06-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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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2年1月1日,自治区住建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下发全区各盟市组织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城市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的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行政审批,税务和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办法》有关要求,市城管执法部门作为全市停车场主管部门,联合市公安交管支队起草了《包头市城镇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共收费停车场的建设标准、备案流程环节及相关部门职责,目的是为了持续巩固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做好全市停车场备案登记工作,避免监管缺失而影响全市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管〔2021〕257号),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4.《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

5.《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一部分:总则》(GB5768.1-2009)

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二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

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三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

10.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

11.《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_T 761-2008)

12.《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GA_T 992-2012)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从结构框架上分为七个部分,包括主管部门、停车场建设标准、备案环节、申报资料、审核流程、备案编号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主管部门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区两级城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重心下移”的原则和自治区关于实行一线执法的要求,将适宜一线执法和管理的职责下放到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明确市四区、稀土高新区和各旗县区城管执法局(大队)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经营性停车场的审批备案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为市四区、稀土高新区、石拐区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路缘石以下,下同)的主管部门,其他旗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审批、设置及秩序监管等工作。

(二)停车场建设标准

按照《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一系列建规标准,在公安交管支队前期管理验收的基础上,《办法》对公共收费停车场的出入口、道闸、收费系统、标识标线、地面、岗亭、监控系统等建设内容提出规范性的标准和要求。

(三)备案流程

《办法》中明确了公共停车场申请备案的5个环节,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备案”,道路停车泊位申请备案的7个环节,包括“征询意见——可行性评价——征求意见——备案申请——材料审核——现场踏勘——实施备案”,并对每个环节的具体任务、时限要求予以明确。

(四)申报资料

为了便于停车场经营单位提供申报资料,《办法》中明确了申请设置公共收费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需提交的资料清单,统一了申报材料模板,包括申请书、申请表、土地权属材料等9大项近30小项内容,充分体现了便民、务实、高效的工作原则。

(五)审核内部流程

《办法》中明确了城管部门从受理当事人申请,登记、审核、开具受理通知书、联合实地验收、出具备案登记表等10个审核工作步骤,确保停车场设置经营权审批的公平、公正、合法。

(六)备案编号

停车场具体编号由1个汉字、6位数字和2位字母组成,停车场以蒙B010001D为例,蒙代表内蒙古;B代表包头市,前两位数字01为区旗县代码(10个旗县区,代码从昆区01排至达茂旗10),后四位数字0001为停车场序列编号,最后一位字母D为停车场类型代码(政府定价类为D,市场调节价类为T)。

道路停车泊位具体编号由1个汉字、5位数字和3位字母组成,以蒙B01L001D为例,蒙代表内蒙古;B代表包头市,前两位数字01为区旗县代码(10个旗县区,代码从昆区01排至达茂旗10),L代表道路泊位,后三位数字0001为停车场序列编号,最后一位字母D为停车场类型代码(政府定价类为D,市场调节价类为T)。

(七)相关部门职责

——城管部门

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监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调度、监督指导、备案登记等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查支队对各地区城管执法局做好停车场审批备案、巡查管控等工作开展“双随机”督导检查。

2.各地区城市管理局(大队)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在城区道路路缘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区域科学设置停车泊位。

3.负责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国家相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备案时限、程序,规范公共停车场运行秩序。

4.对公共停车场车位施划、场内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停车设施设备等日常运营开展动态监督和管理工作。

5.统筹协调各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人防、行政审批、税务、应急管理和大数据等部门,开展数据信息整合和城市停车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和停车基础数据库,并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平台。

6.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泊位的分布位置、数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

——公安部门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路缘石以下)的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等信息,收费的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建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标识。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等情形,结合社会公众意见,调整和管理道路停车泊位。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设置收费道路停车泊位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和监管,建立内部备案流程和监管制度。

——发改部门

1.发改部门根据市政府部署,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制定。

2.执行政府定价类停车设施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发改部门按照权限公示本地区执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的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

1.负责核实新申报停车场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等相关要求,规划预留停车场用地。

2.加强对停车场用地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改变土地批准用途、违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等停车场用地行为。

——住建部门

1.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开展竣工联合验收。

——市场监管部门

1.属地市场局负责停车场《营业执照》审核办理(有的地区由政务局审核办理,仍由政务局审核办理)。

2.属地市场局负责停车场收费价格监管。

3.属地市场局负责停车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执法工作。

——税务部门

1.负责停车场运营企业缴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2.督导停车场经营企业按规定使用发票。

3.依法查处停车场经营企业偷税漏税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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