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已经2021年11月2日经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并于2022年1月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新修订的《条例》相关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为依法登记的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有序推进全市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包头市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多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以法治化、信息化、专业化为导向,建立全市文明养犬综合管理体系一张网,形成犬只数据、养犬人数据及涉犬单位数据统一汇聚的综合数据库,搭建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平台、执法管理平台、“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平台及便民养犬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全面提升对城市犬只、养犬人、涉犬单位的服务与监管能力。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4章1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办法》的使用范围和植入相关事项,公安、农牧、财政等部门的职责任务,对电子身份标识功能和作用进行说明。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植入”原则,委托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植入服务。要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经登记许可饲养的犬只应当植入电子身份标识。鼓励养犬一般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人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
第二章“植入管理和程序”,进一步明确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的标准、步骤,明确相关部门、植入机构、养犬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在为符合条件的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过程中,不得向养犬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通过政府购买解决。
第三章“信息化建设和维护”,电子身份标识需要依托犬类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与服务功能,该章对系统的建设、运维、功能、责任单位等做出了具体要求,达到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目的。拓宽业务办理渠道,养犬人可通过微信“24小时警局”、“微信小程序”、“包头公安”或“蒙速办”手机APP等多渠道在线办理养犬登记相关业务。
第四章“附则”,指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依据和方法;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