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2年1月,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要求,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号),同时废止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号)。新《通知》将对联动机制中的启动条件、补助对象相应做出了调整。《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1〕141号)是以内政办发〔2021〕6号文件为基础制定的,根据新《通知》(内政办发〔202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
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我市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二)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联动方式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四)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我市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公式按月测算:
1.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2.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市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五)资金保障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主要通过奖补形式对盟市、旗县(市、区)联动补贴资金给予补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工作机制
国家统计局包头调查队每月要及时向市发改委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市民政局要向市发改委提供我市城市、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数据。市发改委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后,及时告知各相关单位,同时按月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发改委报告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情况、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市县两级财政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以及市所属高校要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1〕1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