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工作,包头市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包头市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2年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配置。
2022年5月9日自治区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44号),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做出明确规定。
二、重点内容解读
(一)“四同步”原则
新建住宅区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二)配建标准和要求
一是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二是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区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且不得拆分。
三是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规模较小的新建居住区可与周边居住地块统筹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三)配建工作流程
严格按照项目立项、配建用地、配建规划、建设、竣工验收、配建设施移交及管理的要求和顺序进行配建。
三、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一)明确部门职责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内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
市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发改、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职能审批审核项目立项、住宅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证有关事项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应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明确未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补齐要求
2022年度竣工验收的新建居住区项目,未按照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或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配建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在配置达标后与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