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重点林区和草原实施防火管制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3-03-29 00:00
语音播报
字体
一、通告出台背景和相关法律依据(一)通告出台背景依据国家《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要求,每年防火紧要期到来之际,自治区、市、区(旗、县)各级政府都要向社会发布防火戒严令,向全社会发布全年森林草原防火戒严通告,公布防火戒严管制期和戒严要求。对在戒严管制区内违规使用明火的行为进行管制和惩处,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森林草原生态安全,保护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戒严管制区域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划定并发布防火戒严令。(二)法律依据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如下部分条款: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通告主要内容《管制通告》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原则和工作要求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总体要求各旗县区、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切实加大火情监测力度,严格贯彻落实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防灭火工作,随时掌握防灭火动态,及时解决防灭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如遇火灾发生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安全有序。(二)工作目标在森林草原防灭火管制期间内,管制区内一切活动必须服从防灭火工作大局,听从各级防灭火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凡进入防火管制区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并接受防灭火安全教育、签订防火合同、领取防火通行证;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防火装置,自觉接受防火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三)工作措施防火管制区由各旗县区结合实际划定,并提出相应的管制措施和具体要求,按时付诸实施。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期间,管制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在林区、草原旅游景点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烧烤等活动,“清明节”期间提倡文明祭祀,全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四)工作原则各旗县区要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科学防火”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扑火骨干力量部署到防火第一线,时刻保持备战状态,切实做好扑救火灾各项准备工作。(五)工作要求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期间,对防火措施整改不到位、违反规定擅自进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救火灾指挥、影响火灾扑救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通告执行范围和实施时间(一)通告执行范围全市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二)实施时间2023年3月25日至2023年5月31日。
来源: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