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3-10-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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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2年1月1日,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并下发全区各盟市组织实施。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城市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的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和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2022年6月,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市长专题会和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等审查环节,我市印发了《包头市城镇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包府办发〔2022〕71号)。

2023年4月17日,收到包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反馈意见,对《包头市城镇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3年10月,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市长专题会和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等审查环节,正式印发了《包头市城镇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办法》(包府办发〔2023〕137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全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监管工作,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活动和停车秩序。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从结构框架上分为六个部分,包括主管部门、备案材料、备案时限、备案编号、工作职责、附则,在附件中明确了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技术标准。

(一)主管部门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区两级城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重心下移”的原则和自治区关于实行一线执法的要求,将适宜一线执法和管理的职责下放到旗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明确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城管局(大队)为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路外(路缘石以上至合法建筑物之间)经营性收费机动车停车场的备案和静态停车秩序的监管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石拐区区域道路路内(路缘石以下)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主管部门,其他旗县区公安交管大队为本行政区域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及秩序监管等工作。

(二)备案材料

办法中明确了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供5个方面材料,包括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停车场的基本信息;土地权属、规划批准材料;停车场测绘报告、平面示意图、实景图像资料;停车场经营承诺和管理制度。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备案应当提供5个方面材料,包括经营者的基本信息;道路停车泊位的基本信息;道路权属单位合法确定泊位经营单位的文件及合同材料;道路停车泊位的测绘报告、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实景图像资料;停车泊位经营服务承诺书和管理制度。

(三)备案时限

办法中明确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在设置完成并投入运营后5日内,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旗县区城管部门或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5日内对备案企业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符合备案条件的2个工作日后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则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后出具备案证明,整改期间可正常营业;整改到期后仍未按照技术标准进行补正的,则不予备案。

需要变更备案事项内容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四)备案编号

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具体编号由汉字、数字和字母组成,以蒙B010001D或者蒙B01L001T为例:蒙代表内蒙古;B代表包头市;前两位数字01为县(区、旗)代码;后四位数字0001为停车场序列编号,L001为道路停车泊位序列编号(编号需按顺序编写,不得空号);最后一位字母为停车场类型代码(政府定价类代码为D,市场调节价类代码为T)。

代码分别为:昆区01,青山区02,东河区03,九原区04,稀土高新区05,石拐区06,土右旗07,固阳县08,白云矿区09,达茂旗10。

(五)工作职责

1.市城管局:做好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调度、监督指导工作。市城管执法督查支队做好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稀土高新区机动车停车场“双随机、一公开”的巡查督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负责组织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城镇机动车停车场取得收入的收费工作,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建立统一的机动车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公布公共机动车停车场泊位的分布位置、数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

2.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设置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布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等信息,收费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建立统一的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标志、标识;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等情形,结合社会公众意见,调整和管理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对设置的收费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和监管,建立备案流程和监管制度。

3.市发改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的程序,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负责对执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发改部门按照权限公示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机动车停车场的相关信息。

4.市财政局:做好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设施取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负责对执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的执收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市税务局: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纳税人缴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应收尽收;负责督导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负责依法查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6.市自然资源局:核实新申报机动车停车场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等相关要求,并规划预留停车场用地;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用地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改变土地批准用途、违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等停车场用地行为。

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机动车停车场收费价格监管;负责机动车停车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执法工作。

8.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国家相关规定,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备案时限、程序,规范公共停车场运行秩序;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车位施划、场内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停车设施设备等日常运营开展动态监督工作;协调本级发改、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国防动员、行政审批和大数据等部门,开展数据信息整合和城市机动车停车普查,摸清机动车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和停车基础数据库,并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平台;组织对辖区内机动车公共免费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设立军警和持《残疾军人证》免费标识,做好持免费证件入场停车工作;建立与辖区交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路缘石以上静态机动车停车的日常执法工作,保持良好的机动车停车秩序;做好路缘石以上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投诉应诉工作。

(六)附则

明确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22〕71号)同时废止。

三、对附件的完善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技术标准,对公共收费停车场的出入口、道闸、标识、标线、防护设施、地面、管理员岗亭、停车诱导系统、收费系统、停车场入口不停车快速通行系统、监控系统、车位引导系统、反向查询系统、无障碍停车泊位、充电设施车位等建设内容提出更加规范性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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