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4-05-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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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近日编制了《包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办法》的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的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鼓励创新。鼓励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客运领域的创新应用,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前提下,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更好地提高出行效率和服务品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结合《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等相关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许可事项,依法实施许可管理。

三是坚持维护稳定。本着疏堵结合、循序渐进的原则,稳妥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应当遵循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部门联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与出租汽车行业融合发展产生的新型跨界服务模式,需要加强部门沟通与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3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发展定位。明确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二是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主体责任及准入条件。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满足相关经营条件,即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规定车辆条件。按照国家确定的“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出租汽车发展原则,明确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满足相关条件。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明确了网约车的报废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

四是明确驾驶员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需满足驾驶经历、安全驾驶等方面条件,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五是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保证接入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性,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合法发票,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在服务所在地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按国家有关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

六是加强监督管理。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事中事后监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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