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4-05-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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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新建化工项目全部进入化工园区,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境、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2023年,为规范化工园区外的化工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升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自治区工信厅等8部门联合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内工信化工函〔2023〕225号),明确指出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企业可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扩建现有装备同类产品、产业链延链补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等项目,盟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相关实施细则。为有效推动我市化工园区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充分征求意见

按照自治区工信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函》(内工信化工函〔2023〕225号)文件要求,我局牵头编制完成了《实施细则》初稿。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其他省市相关出台文件,并先后4次以书面、座谈形式征求了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部门及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意见,3月1日至3月16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5月10日,市司法局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我局结合反馈意见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6个章节,共21条。

第一章节为总则(共4条)。统筹我市化工行业安全和发展需求,强化重点化工企业监控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对存在处于自治区已认定的化工园区之外,规模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搬迁难度大、拥有较为成熟延伸产业链规划项目,并经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已建成投产的化工生产企业进行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认定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工信局、发改、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共10个部门负责认定。

第二章为认定标准(共1条)。按照不低于自治区认定办法要求的原则,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应满足符合企业所在工业园区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产值税收、设备设施完善,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专职队伍配备等条件。企业满足认定标准中一级指标“基本要求”7项的基础上,总评分在70分及以上的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

第三章为认定程序(共6条)。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遵循“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综合认定”原则。依次为企业申请、属地审核、市级审核、审核公示、报批及备案5个步骤,完成化工监控点认定工作。

第四章为申报材料(共1条)。申报材料包括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或近三年)企业财务报告;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或近三年)企业纳税证明;企业土地使用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书;企业具有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地方规划的发展规划;企业厂区距离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外侧距离大于1000米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10项资料。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7条)。每年12月31日前县级各职能部门要对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安全环保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并形成文字材料报送市直相关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化工重点监控点的管理,并建立化工重点监控点退出机制,化工重点监控点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但原则上不能新建上游产业。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化工重点监控点资格。

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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