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包头市本级和稀土高新区行政执法主体进行重新清理确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公布《关于公布包头市本级和稀土高新区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为什么要重新公布行政执法主体?
2023年发布全市及稀土高新区执法主体的通知后,因我市机构改革和部门分立、撤并、变更等原因,行政执法主体已发生变化。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市司法局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分级组织实施、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部门清理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完成了市本级和稀土高新区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重新印发《通知》向社会公布。
三、新版执法主体《通知》有哪些变化?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减少1个:包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更名3个: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变更为包头市城市管理局、包头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变更为包头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市中心支局)变更为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市分局)。
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执法机构更名1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包头监管分局变更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
四、今后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应该怎么办?
《通知》公布后,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包头市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