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011536003J/2025-06206 成文日期: 2002-08-04
主题分类: 卫生 文号: 包府办发〔2002〕53号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民无偿献血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7-04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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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内蒙驻包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

包头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进一步加强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四日


进一步加强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

(包头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2002年6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公民无偿献血工作,保证我市各级医疗单位临床用血需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公民无偿献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公民无偿献血的组织领导

(一)包头市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由包头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统一领导。包头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设在包头市中心血站),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公民无偿献血的组织、落实工作;制定全市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积极开展流动采血工作,使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由下达计划指标向全面自愿献血的方向发展;宣传、动员全市符合无偿献血条件的公民,由一次献血向多次献血的方式发展;检查:指导全市各级医疗单位的用血工作。

(二)全市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内蒙驻包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均应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积极动员和组织其职工参加无偿献血,认真完成献血计划,各单位年献血计划指标数为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10%,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我市的献血和输血工作。对采血、供血、用血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血液质量。督促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使用血液。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鼓励和支持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各级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各级红十字会和新闻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参与、支持和推动我市的无偿献血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公民无偿献血的范围和形式

(一)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二)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形式有:单位组织献血、个人自愿献血、自身储血、互助献血。对择期手术的患者可以自身储血,即先献血,三个月以后手术用血可以享受用血优惠政策。提倡互助献血,患者的亲友、家庭、所在单位可以为患者提供同血型的健康血液,减少输血费用。

三、强化对公民无偿献血的管理

(一)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包头市中心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性组织,负责采集、供应医疗临床用血。包头市中心血站备有两辆专业采血车分别在昆区和青山区固定地点进行流动采血。

(二)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应符合国家卫生部颁布的相关献血体检标准要求。每个公民每次献血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血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三)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后,由献血办颁发《无偿献血证》。《无偿献血证》做为公民今后享受用血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参加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医疗临床用血时,自其献血之日起三个月后按照下列规定供血:

1.献血者本人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时,无限量免费用血,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2.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3.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者,根据临床需要,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直系亲属终身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四)18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的公民和完成上一年或者当年献血计划单位的其他未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四、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表彰和奖励:

1.无偿献血量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当年需献血一次)。

2.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对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参加公民无偿献血的单位和个人未献血或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以及未完成本年度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的,将对其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

2.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供应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献血者和用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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