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5326 成文日期: 2018-11-17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文号: 包府办发〔2018〕131号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28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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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健康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财务字〔2018〕6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从业人员健康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能,强化沟通协调,切实做到协作机制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全市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有序组织实施。

二、体检对象及体检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体检的相关从业人员及体检项目。

三、体检机构

2019年1月1日起,全市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由各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再承担此项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为有序做好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2019年1月1日前,需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应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辖区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二)本着“谁体检、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2019年1月1日起,需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到辖区医疗机构进行付费体检。

(三)预防性健康体检实行属地管理,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负责本辖区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

(四)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证明全市通用,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调整工作单位的,无需再次体检。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要统筹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现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根据工作实际,明确预防性健康体检指导性收费价格,原则上要低于原体检收费标准。同时,要迅速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妥善安排体检服务,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开展。

(二)各地区要对开展此项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对履职服务达不到要求的机构,取消其从事预防性健康体检的资格。

(三)各地区市场监管、卫生监督等部门要依据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准确界定需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从业人员的身份,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行业内从业人员“应检必检”。

(四)市、区(旗县)两级财政要将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性健康体检的工作经费尽快拨付到位,财政经费紧张的地区应至少拨付成本性经费,确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正常运转。

201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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