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有关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143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第十二条中的“中蒙医药”修改为“中医药(蒙医药)”,“中蒙医药服务”修改为“中医药(蒙医药)服务”。
二、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中医科、蒙医科”修改为“中医科(蒙医科)”。
三、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医、蒙医”修改为“中医(蒙医)”。
四、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中医专业、蒙医专业”修改为“中医(蒙医)专业”。
五、将第四十五条中的“中蒙医药服务”修改为“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中蒙医修改为“中医(蒙医)”。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