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改革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文化导向。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反映改革发展的新成就、新变化,赞颂人民群众用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新人新事、新风新貌;内容积极健康向上,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二)坚持政府主导地位。政府作为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主体,在主导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同时,要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三)保障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坚持以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四)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购买流程,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加强监督审计,建立规范长效的工作机制。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四、购买内容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2.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3.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4.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5.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6.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7.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8.其他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2.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5.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6.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1.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2.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的保护、传承、管理与展示。
4.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2.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等运营和管理。
3.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4.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5.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6.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7.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3.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4.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5.其他民办文化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相关要求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必须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购买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完成购买服务。
(四)购买价格。坚持以市场主导价格的同时坚持公益性与公共性,以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和内容的标准,合理确定价格,严禁获取暴利。
六、实施程序
(一)资金管理。2017年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在现行预算管理的框架内统筹考虑,通过优化支出结构,从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中由市文新广电局调整安排。以后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专项资金,由市文新广电局结合工作任务,编制次年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经财政审核,报人代会批准后,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由市文新广电局组织项目实施。
(二)签订合同。凡被确定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对象的,由市文新广电局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及个人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任务、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三)绩效考评。市文新广电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购买服务标准体系,将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文新广电局、财政局成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进行整体安排,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根据群众意愿有计划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并抓好落实。
(二)严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市文新广电局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购买主体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三)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机制,市文新广电局、市财政局要密切配合,注重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共同研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1.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2.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细则
3.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书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一、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一)公共文化规划前期调研服务。
(二)公共文化政策研究项目咨询及资料采集。
(三)公共文化政策研究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品设计制作与印刷服务。
(五)其他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二、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一)公共文化需求的调查与统计分析。
(二)公共文化服务满意度调查与绩效评价。
(三)其他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三、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一)优秀传统文化产品的挖掘、抢救、创作和传播。
(二)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抢救、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等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建设。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及传承传播。
四、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共享工程服务点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
(一)公益性文艺演出的前期策划。
(二)公益性文艺演出的组织与承办。
(三)演出剧本、演出场地等其他公益性文艺演出相关工作。
六、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
(六)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
(七)其他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
七、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一)文化交流合作项目前期的调研、对接、协调工作。
(二)文化交流合作项目的组织与承办。
(三)文化交流合作项目的宣传与推广。
八、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其他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发展
(一)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和传播。
(二)优秀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优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项目继承人等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建设。
(四)其他优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挖掘、抢救、保护、传承与展示。
十、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其他民办文化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附件2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高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率,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8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
第三条 市文新广电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以转变政府职能,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为指导思想。坚持凡是市场有效的,就交给市场决定;凡是社会有能力承担的,就放给社会;凡是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可以作为的,就依靠其发挥作用;凡是适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就向社会购买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政府可以向下列承接主体购买服务: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三)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
(四)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
(五)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事业单位;
(六)其他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机构。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应当是所有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六)其他类公共文化服务。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购买服务。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由市文新广电局负责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业务科室(以下简称项目人)提出项目预算申请。项目人应当根据《目录》,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在每年度的财政预算申报时,编制次年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项目人购买服务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办理集中采购手续,并提供相关的项目信息。
第十一条 项目人购买服务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分散采购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由项目人负责编制,信息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内容及范围;
(二)项目的经费预算;
(三)承接主体的资格要求;
(四)投标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报价、无违法犯罪记录声明等;
(五)受理的起始和截止时间、受理地址或网站、联系人及方式等;
(六)其他需发布的信息。
第十三条 投标人采取联合方式承接项目的,应当明确一家牵头单位,建立项目指导小组。牵头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提供本单位以及参与联合的各单位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材料后,应当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认定。对符合承接主体资质的投标人,由项目人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审定后,由项目人负责制作、发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 由市文新广电局对购买服务的所有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承接主体确定后,由项目人负责起草购买服务合同文本,由市文新广电局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数量、质量要求、项目实施期限、项目金额、资金支付方式、事中监管方式、事后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时间等内容。购买服务合同签订后,项目人应当将合同文本交财务部门,作为拨付资金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人应当对承接主体实施项目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负责做好立项指导和中期检查,监督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按时按质完成项目。
第十八条 每年初编制当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全部项目的目录,并依照有关制度报请审定。
第十九条 市文新广电局所属基层单位开展公共服务事项,需购买服务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要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黑名单”,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文新广电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包头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填写说明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细则》及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
2.法律顾问意见栏由包头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法律顾问填写,评审意见栏由购买服务项目委托方评审后填写,其余部分由申请方填写。
3.表格下载后一律用电脑填写,并做到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凡填写内容不实、有虚假成分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4.为保证统一规范,请勿对格式进行修改,申请表用宋体10号字体,表内各栏若填写不下,均可顺延或另行附纸,并保持原有基本格式。
5.补充材料:①正式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②工商注册的非营利公益组织须提供能证明其非营利和公益性质的证明文件;③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须加盖公章。如未经审计,请提供上年度公开发布的财务报告,须加盖公章;④其他可证明资质的材料。
6.用A4纸正反打印本申请书并附上补充材料,并于左侧装订,一式3份。请在申报受理规定期限内将申请书和相关附件的电子版(刻录成光盘)和纸质版一并送交至包头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单位自行备份。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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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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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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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登记证号 |
成立时间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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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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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年检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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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预算(元) |
项目完成 起止时间 |
起: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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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姓名 |
办公电话 |
手机 |
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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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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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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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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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析 及应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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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承诺 |
我单位保证项目申报材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针对项目本身制定了实施计划、方案,以确保项目的如期完成。同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项目购买方的监管、审计和评估,并承担相应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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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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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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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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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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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服务项目报价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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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明细内容 |
具体预算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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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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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基本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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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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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管理费用(含税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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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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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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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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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费用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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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依据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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