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5309 成文日期: 2018-12-17
主题分类: 教育 文号: 包府发〔2018〕70号
发文机关: 包头市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19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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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十二届第103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2018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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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调动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2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放宽准入条件

 对社会力量在我市兴办民办教育的,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地区和相关部门一律不得进行限制。积极扶持与公办教育差异化的特色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下同)发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和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及委托管理等多种体制开办中小学(幼儿园)。各地区要做好民办教育发展规划,重新梳理制定民办学校准入标准和程序,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有利于学生个体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发研学旅行、实践营地、特色课程等教育服务产品。支持国有民营企业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与职业院校合作举办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工商局)

二、创新合作办学模式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办教育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公建民营项目)。允许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办学校和幼儿园,引进民间资本合作举办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形式的外国语、体育、艺术、国际课程项目班;允许政府投资建设的幼儿园以“零租金”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兴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普惠性幼儿园。允许公办学校在本市各地区举办分校;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等形式集团化、连锁式办学并收取办学成本费。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融通融合、合作办学,允许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教科研成果。支持具有合法居留手续和专业资质的外籍教师在本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外语特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

三、落实办学自主权

民办和民办公助、公建民营及其它形式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享有自主选人用人权、收费定价权等办学自主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高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幼儿园可以依法依规自主开展保育保教活动。民办学校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

四、建立财政支持政策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级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扶持资金要纳入预算。对非营利性民办及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学校,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资金奖励、捐资激励、费用减免、派驻公办教师、教师培训、教研指导等方面给予扶持。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举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和委托管理等合作办学成本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对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全额返还,用于本校办学支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税务局)

五、完善用地保障政策

研究制定新建、改扩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健全发改、教育、国土资源、规划、城建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科研用地管理。各地区要将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套用地要首先满足教育公益性、基本性公共服务的配套要求,用于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意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依法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建委)

六、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的信贷支持。对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外国语和国际课程方向的教育合作信贷项目,在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由市、区(旗、县)两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免征所得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城建委、税务局)

八、落实同等资助政策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同等享受学前教育资助。民办学校要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的管理机制,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学生。市本级和各地区可根据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

九、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举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和委托管理形式的分校,实行发改、教育和学校三方协商定价备案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严格按公示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家长、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

十、保障学校师生权益

在民办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并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应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民办学校的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进修培训、评优评先、国际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且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机会、同要求。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待遇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建立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

十一、完善部门协调协作机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到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成立由市政府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民办教育发展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发展民办教育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奖励和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地区也要比照成立相应的民办教育发展工作机构。(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民办教育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二、落实分类管理政策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营利性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部门登记。社会力量可以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但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对2017年9月1日及之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要求,明确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类型进行登记。对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设置分类平稳过渡期,举办者需在2023年8月31日前自愿做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选择并重新进行登记。要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定期年检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工商局)

十三、规范财务和资产管理

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实行学校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制,保证学校收取的费用全部纳入学校财务,进行集中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相应票据,且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幼儿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金融办)

十四、规范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立足现有优势,走特色办学之路,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要建立健全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执行机构(行政班子)和监督机构(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在办学规模、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招生就业、招生宣传、学籍管理等方面要规范、标准。积极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或第三方评估制度,进行办学质量监测和督导评估,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工商局)

 十五、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市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管理及指导,把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与公办学校同步规划、同步指导、同步推进,全面实现民办学校党组织全覆盖,逐步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民办学校党组织要从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党建工作贯穿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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