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011536003J/2025-04254 成文日期: 2016-06-27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包府办发(2016 )138号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失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6-06-29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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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2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6521”战略定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相关要求,以改革创新监管制度为保障,以新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坚决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促进全市电子商务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3年时间,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初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监管格局,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健全,监管技术手段更加先进,协作配合机制更加完善,网络交易秩序逐步规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突出治理重点,提升监管水平   

(一)坚决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行为。以农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儿童用品以及服装鞋帽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公众健康、影响公共安全的商品为重点,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1.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集中整治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净化生产源头(市质监局、经信委、农牧业局、工商局、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强流通销售环节监管。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监管,建立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常态化机制,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市工商局负责)。   

3.加强邮政快递行业监管。将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纳入邮政行业常态化监管,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等协议客户的资格审查,深入推进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4.有效管控网络信息。建立对属地互联网搜索引擎和大型购物网站信息的定期监测制度,加强信息排查、甄别,完善信息通报和快速处置机制,依法依规处置涉及互联网侵权假冒的有害信息(市网信办负责)。   

(二)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为重点,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违法侵权犯罪行为     

1.加大对网络交易中侵害知名商标、涉外商标商品的查处力度,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工商局负责)。   

2.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强化对网络(移动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及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等重点领域的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网络非法转载等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加大力度查处通过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广告联盟、网络字幕组、网络销售平台、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实施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查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和网吧等上网服务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影视作品等上传至局域网服务器等行为(市文新广电局负责)。   

3.加强专利权保护,健全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自营企业工作衔接机制,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调处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借助网络制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市科技局负责)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跨境邮件、快件寄递渠道专项执法,适当提高重点监管商品进出境邮件查验比例,严厉打击进出口环节“蚂蚁搬家”式的侵权行为(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头海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创新市场监管手段。建设全市网络市场监管平台,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新建设的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库系统以及其他相关重要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建设规划时期同步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利用信息化平台,建立健全“风险监测、网上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监管机制,加强信息监测、线索收集、证据获取、案情研判和指挥调度工作。加强域名属地化、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精细化管理、网站备案管理和网店公安网安备案管理,推行网络实名制,强化备案人身份核实验证。加快建立产品质量保障系统和追溯制度,推广应用包括商品条码、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在内的电子标签,全程追查不法分子住所地址、IP地址、账户等,提高精准打击能力(市经信委、科技局、公安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新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网信办、邮政管理局、包头海关、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包头支行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网络监控   

(一)督促电子商务企业落实责任。指导督促电商平台企业对网络经营者姓名、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审核;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制止以虚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户信誉的行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实施侵权假冒商品信息巡查清理及交易记录、日志留存,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追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鼓励电商平台企业建立网上产品质量分析系统,加大对高风险产品、区域、供货渠道的管控力度。指导督促电商自营企业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控和知识产权管理,严把进货和销售关口,严防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流通渠道和市场。指导督促网站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不得发布侵权假冒商品信息。推动权利人及其自治组织与电商企业建立版权合作机制(市公安局、科技局、林业局、商务局、文新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头海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责任。督促网络服务商严把网站接入准入关,加强网站备案管理,严禁为违法违规网站和未备案网站提供接入服务;认真落实“通知—删除”义务,对在网上传输的明显属于侵权假冒的有害信息,以及有关部门通知删除、屏蔽的信息及时予以删除、屏蔽;认真落实信息内容保留备查制度,为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对利用网络销售侵权假冒食品药品和列入“黑名单”的网站,一律停止网络服务(市经信委、科技局、公安局、林业局、文新广电局、工商局、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头海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督促上下游相关企业落实责任。邮政快递企业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审查电子商务企业资格,认真执行寄递实名制、收寄验视、安全检查、服务信息登记等制度,为执法部门核查违法犯罪线索提供支持。指导督促仓储、配送企业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完善收储发运验视、记录制度,拒绝接收、储运、配送侵权假冒商品。指导督促网站建立健全商品信息、广告信息发布审核和上传作品“三审”制度,不得发布侵权假冒商品信息,不得未经授权传播权利人知识产权作品,不得推送虚假违法广告,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提供商品竞价排名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当说明搜索结果来自竞价排名,避免误导消费者(市综治办、网信办、工商局、邮政管理局、包头海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执法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一)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工作统筹协调与部门合作,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间的线索通报、案件咨询、联席会议制度。   

1.进一步落实“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运行,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科技局、公安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文新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头海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大案件侦办力度,摧毁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犯罪网络和产业链条。在侦办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犯罪案件过程中以公安机关为主体,其他部门、单位及企业、个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工作,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线索、资料、数据等信息(市公安局负责)。   

3.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依法惩处互联网领域侵权犯罪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   

4.完善跨境电商物品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头海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在案件查办中提供线索、协助核查等职能作用(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6.根据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询涉案账户相关信息(人行包头支行负责)。   

(二)健全区域间执法协作。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区域协查机制,推进与毗邻地区实现案件线索和信息共享,开展区域联合执法(市公安局、科技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文新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头海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长效机制   

(一)推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利用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内蒙古”、“包头信用平台”等网站归集、披露、共享互联网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快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加快推进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承诺活动,对承诺企业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公开执法检查结果。指导网络经营主体和行业组织加强自律,推行行业诚信公约、企业诚信守法等级评估,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发布失信企业“黑名单”。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网络身份证,完善网店实名制,鼓励发展社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市发改委、人行包头支行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公安局、卫计委、农牧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新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网信办、邮政管理局、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头海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强政企沟通协作。建立执法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相关行业商协会、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机制,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投诉举报、违法案件信息通报机制。推动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完善行政指导、公示、约谈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支持生产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合作,促进优质商品网上销售,扩大品牌影响(市公安局、科技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文新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网信办、邮政管理局、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头海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借助各类媒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报道,曝光侵权假冒典型案例,及时发布网络购物消费警示,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消费者自觉抵制侵权假冒商品的意识。畅通网络举报投诉渠道,完善接受、办理、反馈机制,提高办理质量,鼓励和引导消费者、权利人积极举报投诉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利用国际多双边场合,宣传展示我国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工作成效,增信释疑,为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公安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文新广电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网信办、邮政管理局、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头海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66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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