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011536003J/2025-04106 成文日期: 2010-08-01
主题分类: 司法 文号: 包府发[2010]83号
发文机关: 包头市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废止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0-08-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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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09精神,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    

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法律援助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密切协调配合,努力形成良好工作格局    

法律援助是维护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法律援助职能职责,合理核定法律援助人员编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卫生、档案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工、青、妇、老、残等部门要在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做好广大职工、农牧民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公、检、法和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入落实民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和刑事法律援助与公、检、法部门的配合机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法信访案件及时提供援助,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重视、有关部门支持、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一)强化法律援助工作职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承担职责,认真履行职能,要根据行政区划和人民群众需求,设立和巩固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发挥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基层法律援助联络点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我市法律援助网络,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法律援助事业涉及面广,与众多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必须建立司法部门与政府行政部门相结合,政府行政部门与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民间公益事业组织相结合的专兼职队伍。各地区要积极选拔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充实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奖惩制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继续扩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批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服务卡(证),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于特殊典型案件可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要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困难群众异地申请法律援助。要健全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衔接机制,促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常态化。   

(四)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力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力度,保证培训效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办理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扩大覆盖范围,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一)放宽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情况,以城镇居民和农牧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视为经济困难;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和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视为经济困难;特殊、典型案件的经济困难标准可以适当放宽;法律援助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依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同时,为方便群众,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由其居住所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初审并提供证明。   

(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根据内政发〔20109号文件的要求,在已实施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法律援助事项:刑事案件;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案件;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案件;农村土地和牧区草牧场侵权案件;贫困大学生因助学贷款公证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

(三)规范使用法律援助办案经费   

根据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情况和当前法律服务市场收费标准,我市法律援助机构执行统一的办案补贴标准,具体为: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案补贴4006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案补贴600800元;旗(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案补贴300元至6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案补贴500元至800元;个别需要异地取证和疑难或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办案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本地区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   

五、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    

(一)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   

各地区要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积极的财政支持,不能将中央、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给我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办案经费折抵地方财政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切实保障法律援助咨询、办案、宣传、培训、电子信息化建设和日常办公等经费。同时,要建立动态法律援助经费增长机制,不断拓宽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资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努力满足法律援助社会需求,达到“应援尽援”。   

(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管理,设立单独账户,提高使用效益。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加大纪检监察和审计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保证专款专用。

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宣传效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采取有效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多层面地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和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措施和成就,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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