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011536003J/2025-04263 成文日期: 2016-08-28
主题分类: 财政 文号: 包府办发〔2016〕192号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失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30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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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828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以及用于包头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可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资金。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及防灾减灾类资金,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审批管理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规范分配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实施科学决策、集体研究,减少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

(二)坚持统筹整合,保障重点的原则。围绕全市重点工作,通过部门内部整合和跨部门整合等方式,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项目进行归并,形成合力,努力将公共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避免重复建设和撒“胡椒面”;

(三)坚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公开,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政策退出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

 

第四条  本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

(一)已细化到预算单位、明确具体项目的,由预算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拨付;

(二)未细化到使用单位或未明确具体项目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其中对重点项目及大额资金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拨付。

第五条  本级预算调整的审批管理:

(一)部门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产生的新增支出,由归口分管副市长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通过整合部门现有专项资金解决;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征求其他分管副市长的意见;

(二)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或应对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需办理的事项,由市财政局依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纪要和市领导批示提出意见,报请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审批;重特大事项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三)确需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在下半年统筹考虑办理,所需资金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预备费动用方案由市财政局提出,报请市政府审批。预算调整方案由市财政局编制,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上级财政下达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

(一)中央、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已直接分配到使用单位、地区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市财政局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拨付;

(二)未明确使用单位,但指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使用方向、标准、分配因素及办法、比例和额度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测算后办理拨付;

(三)对使用方向及分配因素均未明确的专项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其中对重点项目及大额资金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拨付;

(四)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没有具体要求和明确指向的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条第三款权限报市政府,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下达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

第七条  本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单位)批复预算。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本部门(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同时,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第八条  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一般在预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分配下达。各主管部门应视工作需要及项目进展情况,在十日内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在收到资金支付申请后尽快审核,不需调整的在五日内下达资金;按要求需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在五日内报请市政府审批;如需调整完善的,在十五日内完成与部门的沟通修改工作并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五日内下达资金。

第九条  中央、自治区下达的常年性专项资金,要提前研究、提前分配。对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在上年编制预算时即启动分配工作,对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资金,上年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90%。对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在年初即启动项目申报、公开公示、投资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工作,并将能够完成分配工作的专项资金尽快下达到项目单位和地区。

第十条  中央、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资金,有具体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时间规定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分配下达。各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指标文件后十日内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市财政局在收到相关意见后尽快审核,不需调整的在五日内下达资金;按要求需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在五日内报请市政府审批;如需调整完善的,在十五日内完成与部门的沟通修改工作并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五日内下达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分管副市长汇报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市财政局每季度将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分别向分管副市长、市长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涉及重特大事项的,要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调查、询问或质询。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专项资金的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对专项性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断健全项目申报、投资评审、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相配套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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