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011536003J/2025-04219 成文日期: 2015-05-08
主题分类: 保险 文号: 包府发〔2015〕42号
发文机关: 包头市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失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5-05-1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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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22号)精神,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5421”战略定位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保障、风险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推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围绕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医疗保险等重点业务,在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领域不断开拓创新,积极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服务,实现保险发展与经济发展互利共赢。

(二)发展目标。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民生建设,不断扩大和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覆盖面和渗透度,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改善民生、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力争到2020年,全市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人,让保险业为我市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民生建设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保险保障服务。

二、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完善农业保险机制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保和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机制,发展共保经营、互保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逐步扩大列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目录的农业保险覆盖面。引导、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高我市基本农业品种保险的覆盖范围和风险保障水平,大力发展肉羊、肉牛、杂粮等我市特色农牧业品种保险业务;继续落实能繁母猪、奶牛等保险政策;稳步推进公益林保险,积极开展商品林保险,探索开展林下经济保险,完善森林保险政策;探索开展草原火灾、旱灾、鼠虫害保险;积极发展适应农牧民需求的农村牧区住房、农牧业生产工具、农牧业基础设施、农牧民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等涉农涉牧保险业务;鼓励开发农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益保险等新型产品;探索发展适合农牧民需求的各类涉农意外保险,附加务工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农村沼气池用户小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团体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增强农牧民抵御意外伤害、疾病等风险的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发展的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农牧户通过共保经营、互保合作参加农业保险。健全各级政府农业保险工作组织体系,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相应期限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加快农业保险基金的积累,提高风险保障能力。不断改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拨付划转机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务操作流程,提高承办机构经营费用提取比例或给予经营费用补贴,保证农险保费及时到位。加强对农业保险机构铺设的基础建设,加强在完善服务网络、稳定农保队伍和农业保险宣传等方面的长效投入,切实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农业保险与农业技术推广、气象灾害预报、防灾防损、动物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工作的联动,强化部门合作,明确部门权利义务,健全保险协办机制,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五)探索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针对我市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采取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根据地域风险特点,探索对地震、干旱、雪灾、有害生物灾害等重大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积极开展地震多发带的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三、统筹发展城乡养老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六)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大力发展养老保险业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加快发展涵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性养老保险产品,实现养老服务、医疗护理和养老保险有机结合。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财政补贴和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失独老人养老保障新模式,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认真落实好国家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拓展完善社会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

(七)推动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健康保险制度,在我市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全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工作,形成覆盖全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三位一体的补充医疗保险体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发各类医疗、疾病、护理、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小额养老、健康、意外伤害等人身保险。将全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政府与商业保险优势互补、相互衔接的民生保障机制,形成政府、企业、个人相结合,不同年龄、不同收入层次合理分担责任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和公立医院改制。

(八)加大社会特殊人群、弱势群体保障力度。鼓励各级政府通过保费补贴、以奖代补等形式,为失独老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城市低收入独生子女家庭等购买补充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放大财政补贴和救助资金的效能。鼓励并引导大学、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参加商业保险。鼓励开展各类交通工具意外险业务。鼓励各级政府为残疾人、老年人、计生家庭、城乡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体系

    (九)引入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在公共服务领域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推进政府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养老、健康等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推动保险机构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和民政救助等社会体系管理,开展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按照“保障多样、收费分层、自主选择”的原则,积极推广风险责任更宽、保障额度更高、直接涉及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责任保险产品。

(十)大力发展重点领域责任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将各级财政向社会和企业直接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补贴、风险补偿等,拿出一定比例,直接购买商业保险或补贴企业投保商业保险。重点推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安全等七大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认真落实全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加快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实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全覆盖。继续支持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应保尽保,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保。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进行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探索通过人大立法等手段在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等火灾高危单位公共场所全面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十一)将责任保险纳入全社会灾害事故防范体系。加快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利用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增强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能力,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职工多方共赢互动的约束机制和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公共风险管理机制。完善保险机构与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共同构筑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高全社会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能力。

五、拓展保险服务功能,助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十二)完善小微企业保险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工具增信作用,大力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加强政银保合作,建立风险共担补偿机制,在全市推广“青山政府政银保合作模式”,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重点加大产品开发、风险管理与风险补偿等方面工作力度,为小微企业、创业者和农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实现“无抵押、无担保”融资,不断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品种和范围。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超额风险基金制度,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和奖励,支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农牧民、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三)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加快培育科技保险市场,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科技保险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参与的科技保险产品,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四)拓展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领域。依托满都拉口岸和工业园区,拓展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领域,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提供投资、运营、风险咨询、劳动用工等方面一揽子保险服务。积极争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高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标准,推进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全覆盖。推动发展进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融资功能。

(十五)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地方重点项目建设。坚持稳增长与促转型相结合,鼓励各级政府、部门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公司加强合作,认真研究保险资金的特点、运作渠道和范围,建立市级保险投融资平台,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支持我市新型城镇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重点建设项目,为我市经济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的支持。

六、加强自身建设与创新,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十六)推进现代保险业服务业建设。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积极引进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信用保险等专业性保险机构,丰富我市保险市场的主体和种类。鼓励各保险公司强化基层服务网点建设,扩大保险覆盖面。支持保险公司大力推进保险信息化,坚持以信息化带动保险业的发展,提升保险核心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探索发展相互制约、合作制、专业自保等新型组织。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使现代保险业服务建设更好地支持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

(十七)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保险公司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市场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加大保险对信用记录的约束力,提升社会的信用意识。监督检查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信用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完善制度,通过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十八)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创新发展模式,从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大力开发符合我市实际的特色险种。加快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大力推进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推动第三产业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和演艺会展责任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云终端、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七、注重风险化解和权益保障,促进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九)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金融风险底线。加强和改进监督机制,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

(二十)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等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法惩治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着力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强化保险信息披露,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优化保险行业发展环境。

    八、强化措施保障,提升保险业发展水平

    (二十一)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等地方立法。鼓励和支持各地区重点围绕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在税收、用地、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行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在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突出的政保合作项目和保险创新业务给予支持和奖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引进或组建的保险法人机构或地区总部机构给予费用补贴,使高端保险管理技术人才享受市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吸引保险机构、人才、资金聚集。

(二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面落实财政支持农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补贴品种和补贴范围。积极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税收减免政策。及时足额支付保险企业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积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等试点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

(二十三)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当地、各领域保险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牵头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的统筹、督促、协调和业务指导;市发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有关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范围,提高城乡居民大病筹资保障水平,支持健康养老保险改革创新;公安、司法、工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与保险行业的沟通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尊重保险机构市场主体地位,坚决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活动,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各地区、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积极推动全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十四)加强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保险宣传,大力普及现代保险知识,努力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扩大保险正面宣传,充分利用媒体举办保险专题或讲座,宣传保险的功能作用,营造支持保险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保险专业课程,支持开展保险教育培训服务。深入开展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农村”五进入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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