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011536003J/2025-04217 成文日期: 2015-04-29
主题分类: 财政 文号: 包府办发〔2015〕93号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失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5-01 10:05
语音播报
字体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9日


包头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以下简称“基金”),促进包头市科技风险投资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科发生字〔1999〕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是指由包头市政府出资的政策性基金,基金主要职能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组建科技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并对子基金公司投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

第二章 基金资金来源

第三条 基金由市政府通过财政直接出资;出资情况可视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批到位。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基金由市科技局进行管理,市财政局监督。基金的投资决策要经过市科技局局务会通过,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基金由包头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和日常投资工作的运作。基金按照行业惯例列支一定比例管理费,用于人员工资、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日常费用。

第四章 基金设立子基金

第五条 基金选择参股的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金参股设立的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应注册在包头市。

(二)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资金投资于本市的科技企业的额度不能低于母基金在所投资子基金公司中的投资额。

(三)优先支持各旗县区和工业园区设立的科技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

(四)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需具备经验丰富、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团队。

(五)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的存续期一般不少于5年。

第六条 基金参股的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股权构成和规模要求:

(一)基金在所投资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中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40%,且母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新参股设立的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应在1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70%,且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 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或间接注入子基金公司的国有股东等方式对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进行投资。

第八条 参股设立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程序

(一)由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或其发起人提出申请,包头市科技创新投资公司对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或其发起人进行考察和调研,包头市科技创新投资公司将调查情况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召开局务会研究决定,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包头市科技创新投资公司执行投资决定。

第五章 对子基金公司所投资科技项目跟进投资

第九条 基金对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选定的科技项目进行跟进投资,跟进投资项目必须是包头市本地科技企业项目,操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筛选: 包头市科技创新投资公司将积极与所投资的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其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的跟投机会。

(二)项目立项: 包头市科技创新投资公司将根据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和研究,对有意向的科技项目进行立项,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 包头市科技创新投资公司召集有关技术与市场方面的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跟投决策:包头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召开局务会对跟投的科技项目方案进行跟投决策,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具体实施:根据市科技局的跟投决策,包头市科技创新投资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跟踪监督。

跟进投资应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与风险投资企业以相同投资条款共同投资,且跟进投资额不超过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

第六章 基金的退出

第十条 基金的退出:

(一)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实际控股方回购、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基金参股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二)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协议中对转让事项事前约定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的,可按事前约定依法决策;事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十一条 对于基金市场化定价方式下退出产生的资本净增值部分进入母基金继续滚动投资,投资方式可以组建新子基金公司、追加业绩优秀的子基金公司股本,也可以继续跟进投资子基金公司所选择的本地科技企业。

第七章 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也可与合作银行进行科技企业风险投资与贷款相结合业务。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 基金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参股风险投资子基金公司的日常运作,在所出资的创业投资子基金公司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便利贴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政策咨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