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011536003J/2025-04213 成文日期: 2015-02-11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文号: 包府办发〔2015〕31号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失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典型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2-13 16:02
语音播报
字体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典型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1日

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典型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典型示范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切实提高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成效,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复第三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4〕73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市财政、发改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典型示范项目。典型示范项目是指节能减排效果突出或对节能减排工作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在全国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项目。我市的典型示范项目特指报请国家两部委备案的产业低碳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交通清洁化及管理监控平台建设共四大类项目及其子项目。

第二章   申报、调整与审定程序


第三条  各相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典型示范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单位申请综合奖励资金数额及支持方式。             

(四)有关附件:             

1.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2.项目的批复(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能评、风险评估等手续;    

3.资信证明(自有资金证明及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4.经营性单位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年终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5.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典型示范项目申报、调整与审定程序: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地区负责项目的初审、汇总,对已报请国家两部委备案的项目要进一步收集项目基础资料,核实基础数据。如有调整的项目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年和下年度无法实施的项目上报市节能减排示范办申请调整。             

(二)市节能减排示范办在 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完成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纳入典型示范项目清单。             

(三)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清单进行研究审定,通过后形成典型示范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四)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典型示范项目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由市财政局按照《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核拨资金。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法人代表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落实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七条  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已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典型示范项目要按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化或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上报市节能减排示范办,市节能减排示范办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信息报送。每月末应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至市节能减排示范办。报告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当月完成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存在问题和需协调解决问题的措施等。

第四章  监督与验收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地区和市节能减排示范办按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的监督和验收工作,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项目单位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项目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督促不按期整改的,由市节能减排示范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拨并收回项目综合奖励资金,根据情况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进度、标准的;         

(三)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承诺的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四)申请报告有虚假内容的;          

    (五)无正当理由,项目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综合奖励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的;违反综合奖励资金使用规定,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综合奖励资金的;          

(七)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八)经稽察、检查和审计核实存在其它重大问题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便利贴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政策咨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