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011536003J/2025-04212 成文日期: 2015-02-11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文号: 包府办发〔2015〕26号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失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2-1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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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1日


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   

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典型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管理,提高综合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92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预算管理、专家评审、确保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因地制宜、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综合奖励资金支持范围为我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并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典型示范项目。   

第四条  综合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库由我市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典型示范项目组成。综合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必须是库内项目,主要包括产业低碳化典型示范项目、污染物减量化典型示范项目、新能源汽车推广典型示范项目和管理机制创新典型示范项目。   

第五条  已获得节能减排现有政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综合奖励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比例   

  

第六条  综合奖励资金采取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促治、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原则上,对公益性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对非公益性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具体支持方式和比例根据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及节能减排效果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七条  综合奖励资金的分配:(1)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典型示范项目时提出资金额度申请;(2)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示范办)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提出综合奖励资金分配预案,明确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企业自筹额度;(3)市节能减排示范办将综合奖励资金分配预案提交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审定,通过后形成年度综合奖励资金分配方案;(4)综合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公示后,由市发改委下达资金计划。资金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撤消或变动已批准项目计划或建设内容的,按原申报审批备案程序报批。   

第八条  综合奖励资金的拨付实行市本级财政管理。具体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要求,综合参考时间进度、工程进度及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拨付。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九条  综合奖励资金的拨付条件:对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已具备启动条件或已经开工,自筹资金已落实的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项目进度完成50%以上,并且自筹资金到位率不低于50%的项目,再拨付奖励资金的50%;剩余20%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清算拨付。   

第十条  综合奖励资金的拨付程序:(1)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交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供自筹资金证明等有关材料。(2)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就项目实施进度、节能减排跟踪问效情况等作出说明并对资金使用提出建议。(3)市节能减排示范办审核汇总上述材料并在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提出资金拨付意见。(4)拨付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市财政局按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旗县区政府向市节能减排示范办汇报。每个季度终了后3日内,向市节能减排示范办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各典型示范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政府按季度组织对典型示范项目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进度、综合奖励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和节能减排指标落实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管及绩效评价。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相关情况汇总报送市节能减排示范办。凡项目自筹额度和节能减排效果低于原技术方案对应指标的,综合奖励资金的拨付额度将按同比例缩减。   

第十三条  综合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未专账管理、单独核算,财会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上报相关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到位之前暂停奖励资金拨付。对于虚报、冒领、重复申报等不当手段套取奖励资金和挤占、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的, 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取消该项目。情节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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