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对包头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614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时间:2025-08-2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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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对包头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0614号提案的答复

阿拉腾格日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市粉煤灰科学处置利用的提案》(提案号0614)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制度建设

2022年12月,包头市印发了《包头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管理规定》(包府办发〔2022〕178号),报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台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我市正式开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工作。在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内,不允许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开展回填工作。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水源地保护、文物、军事、水利和矿坑本底条件符合固废项目选址的前提下,有主矿山由采矿权人、无主矿山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报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矿山采坑和生态恢复实施方案》,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方案评审和项目监管、验收工作。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项目以《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15/T2763-2022)(以下简称《采坑回填技术规范》)为依据开展。其中《采坑回填技术规范》明确要求,采坑回填完成后,应在堆体建设顶部阻隔层对回填区域进行封闭,防止雨水等进入回填区域。当采坑完成回填区域封闭后应及时开展生态恢复,应满足当地地形条件、水资源及表土资源等 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发展需求。生态恢复治理完成且各项环境质量监测指标连续3年不超过环境质量本底水平值,且波动范围不超过20%,可依据所在区域土地再利用需要,向自治区自然资源相关部门申请土地再利用,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地方)相关管理规定。

二、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包头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以及生态修复类工程验收。2023年以来,我市批准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采坑和生态修复项目7个,分别位于昆都仑区(3个)、东河区(2个)、石拐区(1个)、土右旗(1个),批准固废种类: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气化渣。其中矿山采坑属于在期矿业权的项目2个(昆区杨树沟铁矿项目、昆区榆树沟铁矿项目)、矿山采坑属于有责任主体已政策性关闭矿山的项目3个(土右旗阿刀亥煤矿项目、东河区长悦煤矿项目、东河区平顶山煤矿项目)、采坑属于无主废弃矿坑的项目1个(石拐区井子沟项目)、采坑属于有责任主体废弃砂坑的项目1个(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废弃露天砂坑);库容总计2481.22万立方米,可恢复土地面积112.85公顷,预计可填充利用一般工业固废4191.74万吨。

三、下一步工作

1.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安排,2025年,我局组织所有旗县区(不含稀土高新区)开展调查,全面摸清旗县(区)采矿损毁土地(含挖损、压占、塌陷)现状、底数,建立数据库和工作台帐,为盘活利用采矿废弃土地、分区分类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提供基础支撑。

2.稳妥有序地实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项目,严格把握生态修复类项目与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的政策界限,正确履行生态保护修复领域政府事权,明确区分有治理责任主体砂坑和历史遗留无主矿(砂)坑,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和项目服务,引导不同类别项目按照正确途径依法报批、规范实施。

3.加强监督管理,重点监管超范围回填、延迟履行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义务、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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