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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对包头市第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306号建议的答复
王文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生产型服务业为抓手整合固废与矿坑资源培育再生资源产业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矿产资源法》规定,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并开展生态修复。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包头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管理规定》(包府办发〔2022〕178号),明确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水源地保护、文物、军事、水利管控等要求和矿坑本底条件适合固废项目选址的前提下,有主矿山由采矿权人、历史遗留矿山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报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矿山采坑和生态恢复实施方案》,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方案评审、验收工作。
(二)2023年以来,我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批复了“包头市石拐区井子沟利用一般工业固废回填废弃采坑和生态恢复项目”、“包钢综企集团昆仑矿业有限公司榆树沟铁矿利用一般工业固废回填生态恢复项目”等6个项目,可消纳各类工业固废4065万吨,有效解决固废处置与矿山修复双重问题。
(三)经梳理,我市现有未治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采坑)44个,其中青山区8个、固阳县3个、达茂旗6个、石拐区17个、东河区1个、土右旗8个、白云区1个,图斑总面积2.65平方公里。已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热电厂、包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进行了对接,支持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利用废弃矿山采坑。
二、工作建议
(一)对于44个历史遗留废弃图斑(采坑)是否满足固废回填要求,可由国有企业开展负面清单和位置、容量、运距等前期调查工作后确认是否进行转型利用。当前正在开展新一轮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属于新增历史遗留矿山图斑的,经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公示确认后,可以申请纳入数据库。若其中有符合开展一般工业固废回填生态恢复项目的采坑,可由国有企业与属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包府办发〔2022〕178号程序向我局和市生态环境提出申请。
(二)对于有治理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坑(比如属于村集体的砂坑),可由国有企业与治理责任主体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属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包府办发〔2022〕178号文件要求向我局和市生态环境提出申请。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上述工作思路,持续加强与各部门间沟通配合,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
承办单位名称: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答复日期: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