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对包头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3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25-05-2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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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对包头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333号建议的答复

于燕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老旧小区原建车棚权属及优化管理、使用的建议》收悉,我局经过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老旧小区车棚作为历史遗留的配套设施,其产权归属、登记及管理问题确实复杂,我局根据您提供的关于“车棚”的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关于“车棚”的不动产信息,目前也没有申请人申请车棚的不动产登记,根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遵循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且我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职能为承担房屋交易及产权管理、不动产登记具体经办等职能。住宅小区内原建车棚的管理职能应属各区政府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机构,我局暂无相关使用及管理职能。

若老旧小区车棚需要确定权属,需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4.3.1条的规定,首先需要符合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不动产登记规程》7.3.1条的规定,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需要提交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地籍调查成果、(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二、采取措施

针对老旧小区车棚的登记问题,我局结合不动产登记职能提出以下方案:

(一)明确牵头单位

建议由各区政府牵头对老旧小区的车棚情况进行彻底的摸底调查,在对各小区车棚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明确产权关系,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二)分类确权处理

1.合法合规车棚:对已取得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筑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竣工验收等手续的车棚,由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申请首次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或特定主体)。

2.历史遗留车棚:对无完整手续但长期实际使用且无争议的车棚,建议各区政府牵头核实建设背景,积极补正相关材料。

3.违法建设车棚:对侵占公共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违建车棚,建议由城管部门先行整治,再依规处理登记问题。

(三)部门协同与政策衔接

1. 联合住建、消防、街道等部门,对车棚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联合审查,明确整改或保留意见。

2.推动车棚登记与老旧小区改造、社区治理相结合,将产权明晰作为后续改造资金申请的前提条件。

(四)提供专窗及绿色通道等服务

1.开设查询专窗

鉴于现在老旧小区需确认权属,当相关部门或办事群众需查询有关建设资料、不动产登记信息时,我局通过设立查询专窗等方式,全力协助相关部门及办事群众。

2.开通绿色通道

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老旧小区车棚申请登记,我局将开通绿色通道,为相关部门及办事群众提供最便捷的服务。

3.实现数据共享

协调市级数据部门提供帮助支持,积极推动市级老旧小区权属及物业等数据的实时共享;建立统一数据监测系统,遇有异常情形及时提示。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法履职,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配合区政府、住建等部门妥善化解老旧小区车棚权属问题,助力社区治理与民生改善。积极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等方式,畅通不动产登记申请渠道;我们将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民法典(物权编)》《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力争在《不动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立法修订过程中,纳入相关便民利企提质增效的规定。

单位名称: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答复日期:2025年5月12日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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