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包头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14号建议的回复
付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军队退休人员调整干休所相关事项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49号)第七条:“关于调整服务管理关系问题(一)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因配偶、子女、父母家庭生活基础发生变化,且本人户籍地已随之改变的,可以按照初次移交安置人员将住房外的组织、供给等关系办理到新的户籍所在地(除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地区);医疗保障由两地协商解决,妥善做好待遇衔接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二)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关系经批准调整后不再改变。”的相关规定,如移交安置到包头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下简称军休人员)因配偶、子女、父母家庭生活基础发生变化,且本人户籍地已随之改变,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军休所协助其提交相关资料至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如自治区内调整,则等待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如自治区外调整,则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
因军休人员安置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职级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目前医疗保险尚未全国统筹,各地区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有差别,存在待遇差补缴、由谁来补缴等诸多问题。且全国各地区财政能力水平有差异,地方财政给予军休人员待遇补贴方面同样存在差异。因此,这些待遇差异如何补齐,接收方是否愿意且有能力接受调整,需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统筹解决。如有军休人员提出调整申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市军休所会在报送程序、跟进进展方面会给予最大程度的帮助。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继续得到您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签 发 人:李献光
承办部门:包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承 办 人:董璇
电 话:5140211
单位名称:包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答复日期:2023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