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利用农田灌溉深井配套建设消防应急用水设施的建议》(291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农村牧区机电井是我市农村牧区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在保障农业生产、抗旱减灾、群众生活用水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针对您提出利用灌溉深井配套建设消防应急用水设施、提升农村牧区应急供水保障能力的建议,贴合我市农村牧区实际,对补齐基层消防水源短板、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立足水务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此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采取措施
一是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同时《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利用农田灌溉深井开展消防应急取水,须严格执行事后备案管理,确保取水行为规范可追溯。
二是相关地区和部门在开展编制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设施专项改造规划时,涉及水资源利用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24〕74号)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在规划审批前,由规划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相关论证材料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在开展农田灌溉深井配套消防应急用水设施专项改造规划编制时,必须同步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并在规划审批前按程序报送我局组织审查、出具审批意见,确保规划符合水资源管控要求、依法依规推进实施。
三、取得成效
自2020年开始我局按照水利部和自治区水利厅部署要求,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全市农业灌溉井已完善取水手续。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我局组织各旗县区明确了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责任人及工作责任,旗县区已完成各级责任体系建立并备案。
四、举一反三
下一步,我局将立足水务职能、强化协同配合,持续推动农田灌溉深井与消防应急用水设施高效衔接、规范运行:
一是强化政策服务支撑,主动做好应急取水备案指导、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等工作,为我市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设施“补短板”提供坚实保障;二是压实四级管护责任,指导各地区依托现有旗县区、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责任体系,将消防应急用水设施纳入灌溉井日常巡检、定期检修、维护保养范围,确保设施长期稳定可用;三是深化部门协同联动,主动对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农牧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规范管理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