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务局关于对包头市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6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26-07-08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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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贯彻落实国家水资源税改与建立健全我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制度的建议》(126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国家、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部署,自治区先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243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相关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51162号),明确要求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以不征增值税自来水单列,各地需于202511月底前完成调整方案制定并报同级政府审核执行。为落实改革要求,市水务集团围绕取水端水量、应纳税额、终端售水结构、11%合理漏损等核心要素,遵循总体平移、收支平衡、保障民生、兼顾节水原则,完成3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标准测算方案,经多轮优化后已报送市发改、财政部门审核。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方面,市水务集团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草拟了《包头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报送我局。收到送审稿后,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上位法规定,从政策一致性、合规性、公平竞争审查等多个维度开展了审慎研究和全面核查。

二、采取措施

关于建议一:加快推进我市水资源税标准体系制定工作。明确终端综合水费中不征增值税自来水的单列标准、水资源税传导逻辑、水资源税成本分摊、供水企业间水资源税结算和监督方式等事宜。

2026325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水资源税改革相关工作。会议强调,按照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城镇公共供水终端综合水价不征增值税自来水实施平移调整;同时,结合我市正在全力推进工业用水权改革,已取得用水权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用水户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2436号)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对应的标准缴纳水资源税。会议要求,市水务集团尽快根据应缴水资源税金额、核定用水量、用水户结构类型等,完善终端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标准测算方案并报送市发改委审核,市发改委做好相关标准审核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税务局制定不征增值税自来水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核,按程序启动不征增值税自来水调整工作。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方案制定全过程中始终坚守民生底线,做好与工业用水权改革的政策衔接,明确差异化征收标准,防范合规风险,切实发挥水资源税对节水行为的引导作用,全力保障改革政策平稳落地。

关于建议二:尽快出台我市城镇供水价格分类政策性文件。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特行用水的执行范围,消防用水的界定、收费依据等予以明确,从制度层面减少用水性质认定的争议,进一步增强价格杠杆对节水行为的引导作用,切实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我局对照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上位法规定,从政策一致性、合规性、公平竞争审查等多个维度积极协调沟通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开展了审慎研究和全面核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6号令)明确规定:“各类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由省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202310月,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内发改价费字〔20231327号),已明确绿化、消防、洗浴等行业用水性质(类别)划分及对应水价标准。我市城镇供水价格分类管理应遵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内发改价费字〔20231327号)执行。

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内发改价费字〔20231327号)第十五条第三款“各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扩大特种用水具体范围”,结合我市用水管理实际,聚焦代表反映集中的特种行业用水范围界定模糊、认定争议较多等突出问题,可制定出台包头市特种用水范围相关文件。下一步,我局将组织市水务集团梳理近年来我市用水性质认定中的典型争议案例,摸排用水实际情况,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取得成效

水资源税改革工作稳步推进。通过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了改革路径、部门职责和核心原则,市水务集团已完成测算方案的优化完善,各相关部门正按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审核、方案制定工作,有效破解了改革推进中的堵点问题,为改革政策按期落地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举一反三

一是全力推动水资源税标准体系落地见效。持续深化与市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加快推动不征增值税自来水调整方案实施印发,同步完善水资源税全流程监管机制,明确供水企业间结算规则和监督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改革平稳落地、不增加居民用水负担。

二是健全部门协同联动长效机制。建立与发改、财政、司法、税务等部门的常态化会商机制,及时解决水资源税改革、供水价格管理中的难点问题,统筹做好政策衔接,切实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引导作用。

三是持续强化供水行业监管。加强对供水企业水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规范水费征收行为,畅通群众诉求响应渠道,及时化解水价执行中的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来源:包头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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