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司法局
对包头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351号建议的答复
石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授权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拆迁项目征收主体并修订补偿办法相关条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84年,包头市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城市,同时取得地方立法权,是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四十多年来,包头市制定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实用性和针对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在同类城市中,立法数量位居前列,有些立法项目早于国家和自治区的制定。但为了防止地方立法权过度扩张,导致法律体系碎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2015年、2023年两次修正,对地方立法权进行了限制。
我市为了加快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与发展,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但条例中几乎不涉及稀土高新区的征拆工作。我市出台条例早于《立法法》颁布实施,且《立法法》2023年修改后将地方立法权限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大,这为我们修改《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提供了依据。第351号建议中对策建议第一项提到“制定关于授权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征收主体详尽的授权法规(手续)。”我们组织了专门研究,并积极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调研,就推动修改《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达成一致意见。针对开发区是自治区的派出机构,能否在地方性法规中直接授权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征收主体,尚需与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协商沟通。
第351号建议中对策建议第二项提到“有针对性的对《补偿办法》中涉及的具体条款进行精细化修订,增强《补偿办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力。”《补偿办法》由住建部门起草,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根据“谁制定出台谁修改”的原则,修改《补偿办法》应当以市政府为主体,内容涉及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我们已经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邀请相关单位参会共同研究,就修改《补偿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提出《补偿办法》根据上位法制定,需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建议通过法规授权方式解决征收文件的问题。
二、采取措施
(一)市司法局已经组织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清理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核,并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研究、沟通,形成了清理意见。经清理认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新理念、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管理方式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有关上位法发生调整,需要在原条款基础上进行修改,我们已将清理意见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下一步持续与市人大常委会沟通,推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的修订。
(二)针对修改《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23〕111号),我们已经书面向住建、自然资源局征求意见。于6月9日召开了修改《补偿办法》的协调会,就修改《补偿办法》的法律障碍充分进行讨论。
三、取得成果
(一)国务院行政法规要求,征收决定主体只能是市、县级政府。征收决定权专属市、县级人民政府,只有市、县两级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且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方案批准、行政复议和诉讼被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关键环节必须由市政府完成。开发区管委会原则上无权直接作出征收决定。开发区管委会是政府派出机构,法定主体资格缺失。通过地方性法规直接赋予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并明确包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职权是我们目前解决发开区征收主体资格的主要思路。我们将不断与市人大常委会沟通,推动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沟通,推动修订《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力争在地方性法规中直接授权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征收主体,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视为授权。
(二)《补偿办法》是由住建局起草,市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们启动了对文件的评估论证工作,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和主要实施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开展深入的调研论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民众的意见建议,研究《补偿办法》的修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规定,《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制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修改《补偿办法》可行性较小,为此我们将重点放在推动修改地方性法规方面,司法局将持续推动相关工作。
签 发 人:张慧东
承办部门:包头市司法局立法科
承 办 人:李艳
电 话:0472-2898041
包头市司法局
2025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