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包头传统烧麦标准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协办单位进行认真研究,现结合实际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方标准起草主体的说明
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6号)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第八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综上,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的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并根据相关要求按程序组织制定,不作为起草单位制定具体某项标准。
二、关于制定烧麦市地方标准的说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并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制定盟市地方标准。相关程序参照自治区地方标准制定程序。
经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已制定发布《内蒙古地方菜 稍麦》(DB15/T 816-2014)自治区地方标准,根据上述规定不允许制定相关市地方标准。
三、关于制定烧麦团体标准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下一步将鼓励包头市有关社会团体研究和制定包头传统烧麦及其制作工艺的团体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