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包头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8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25-07-29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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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华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我市超龄人员劳动争议指导性意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二、采取措施

我市两级仲裁机构在办理劳动关系争议认定案件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办理。

三、取得成果

2024年,我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调解组织共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7343件(农民工案件1428件),涉及劳动者7387人,已审理结案7342件,共为劳动者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报酬、工伤待遇赔偿等14615.63万元。2025年一季度,我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调解组织共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879件农民工案件173件,涉及劳动者879人,已审理结案853件(未结案件26件),共为劳动者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报酬、工伤待遇赔偿等2035.47万元。结案率、调解成功率均高于自治区目标任务。

四、举一反三

下一步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我市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超龄人员认定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件时,继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不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签发人:李少强

承办部门:劳动仲裁科

承办人:刘宏伟

联系电话:6169885

 

            单位名称: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日期:2025522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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