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包头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25-07-2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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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退休返聘员工可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根据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于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他们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26号)规定,自2020年开始,工伤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要求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按自治区规定,市级人社部门没有制定政策的权限。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自治区人社厅反馈相关意见,力争从自治区级层面制定出台有关政策。

 

签发人:李少强

承办部门:工伤保险科

承办人:王雪峰

联系电话:6169378

 

 

            单位名称: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日期:2025522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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