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乡村医生是农村居民健康的第一道防线,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规定,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可区别以下几类情形参加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对于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是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上述范围之外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保。乡村医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待遇与其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在职时缴费年限比较长、缴费工资水平比较高的,其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就会比较高。此外,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调整水平也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保的,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合理档次缴费,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可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将来的养老待遇水平。
二、其他有关情况
(一)个人养老金政策
目前,我国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实行完全积累;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明确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推行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政策规定,在我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好处包括,一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在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退休后再多一份收入;三是可以帮助个人理性规划养老资金。
(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以来,为全面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在我市落地实施,包头市人社局印发了《包头市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宣传方案》,面向全市重大项目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群体,各类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各类就业人员就个人养老金政策进行宣传推广。编制了《参加个人养老金退休生活更舒心——致包头市民的一封信》,对参加个人养老金的基本政策内容进行宣传,同时,汇总了全市13家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产品简介等信息,一并进行了发布推介。
2022年1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全国统筹,执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同时,经包头市人社局请示自治区人社厅,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仍按现行政策落实待遇。
三、有关建议
一是对于您提出的“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举措,为乡村医生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建议,我们认为,目前国家已经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适龄人群的全覆盖,且目前国家并没有对乡村医生可参照企业职工或事业在编人员制定单独的养老保险缴纳和发放标准政策。乡村医生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计发待遇。
二是乡村医生中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当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乡村医生中没有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乡村医生中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是随着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在我市的推开,为群众和乡村医生等群体在养老保障上提供了新的选择,个人养老金制度具有政府给予税收政策优惠支持,个人自愿参加、个人缴费完全积累以及市场化运营等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基础上,将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也纳入了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更多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增加一份积累,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质量。
感谢您对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签发人:李少强
承办部门:养老保险科
承 办 人:王晓东
联系电话:6169379
单位名称: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日期: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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