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农牧局对包头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418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时间:2025-07-31 10:30
语音播报
字体

包头市农牧局对包头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418号提案的答复

杨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清真屠宰业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27年)》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布局规划提出明确要求,市县两级农牧部门依据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通过强化屠宰行业监管、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技术指导与服务,引导屠宰加工产能向养殖集中区转移,开展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打造屠宰加工产业链,深入推进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

二、采取措施

(一)屠宰企业建设规划要求

1.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布局规划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27年)》有关要求,要坚持屠宰产能与养殖规模相匹配,推动形成畜禽主产区就近屠宰加工、跨区域冷链配送销售的屠宰产能布局,新建畜禽屠宰企业,应当设置在养殖主产区和园区,年设计屠宰量为牛1万头及以上、羊15万只及以上,鼓励现有牛羊屠宰企业兼并重组升级改造,建设精深分割加工车间,配备冷藏贮存设施设备,开展冷链配送销售。

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可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与动物饲养场、动物集贸市场、公共场所、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等必要距离和评估原则。

2.推动实施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依据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和生猪屠宰GMP相关要求,推动现有企业升级改造,到2027年,牛羊禽等屠宰企业全面实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鼓励小型畜禽屠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标准建设升级改造,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结构优化;坚决淘汰不符合法定条件和GMP的畜禽屠宰企业,加快淘汰落后屠宰设备、手工屠宰、工艺落后的厂(场),切实提高屠宰行业技术装备水平。

(二)屠宰环节监管情况

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和检疫规程规定要求,各旗县区向定点屠宰场均派驻官方兽医,对屠宰动物实施检疫,并监督屠宰企业配备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按照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相关标准规定实施肉品品质检验。2024年,自治区全面启用内蒙古牧运通新系统,将入场查验、检疫检验、检测监测实现信息化管理,实现全环节、全链条智慧监管。按自治区文件要求,市县两级农牧部门组织开展“内蒙古牧运通”平台实用技术培训,对相关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督促屠宰企业切实规范检疫申报和肉品品质检验,并由驻场官方兽医监督屠宰企业规范上传屠宰模块相关信息。

三、取得成果

目前,全市有4家清真屠宰企业,其中,东河区有1家清真屠宰企业,全市清真屠宰企业屠宰产能为牛1万只,羊25万只,禽1000万羽(折合动物产品约950吨),屠宰动物主要来源于东河区、土右旗,动物产品主要销往东河区各大农贸市场,据统计,我市现有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人口约3.7万人(约年需食用675吨),我市屠宰产能满足全市清真肉食品需求。

四、举一反三

下一步,包头市各级农牧部门将继续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秩序的相关要求,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水平,推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国家农畜产品基地。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贯。结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管理制度和自治区将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GMP)等法律法规,强化畜禽屠宰法律法规宣传贯彻,规范畜禽屠宰行为和秩序;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屠宰企业的规范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引导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集聚,屠宰产能与养殖产能相互匹配,推进养、宰、加、销融合发展,保障畜禽农产品有效供给。二是严把准入条件。严格按照自治区畜禽屠宰工作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以及环保和疫病防控等法定设立条件,对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及国家强制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申请畜禽屠宰证书应当满足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三是全面推进GMP。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自治区即将出台《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指导基础条件较好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制定改造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抓紧改造升级,对不具备改造能力的,按照时间节点坚决予以关停。四是加强行业监管,市县两级农牧部门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落实“4+2+N”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来源:市农牧局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