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农牧局对包头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10号建议的答复
郭永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包头市农牧业设施物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农牧业设施物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但《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物权保护等有明确规定,为农业设施确权登记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需与之衔接。另外,自治区(内政办发〔2024〕4号)文件明确提出“推行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创新金融支持”,为我市工作提供了顶层设计政策支持。
二、采取的措施及成效
近年来,我市在学习外地和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经验基础上,积极探索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土右旗、东河区等试点旗县区累计发放设施种植和设施畜牧农业设施物权证共10家,其中设施种植业8家,1413亩,设施畜牧2家600亩,融资担保金额2680万元,有效缓解了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题,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我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农牧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赋能的工作方案》,为全面扩大和规范试点推广工作奠定了基础。然而,推进此项改革仍面临一些风险挑战,存在法律衔接不足、部分老旧设施登记难以实施、抵押物处置难等问题。
三、举一反三
下一步按照“先立后破”的改革原则,拟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继续拓展试点范围。落实《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建立健全农牧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抵押融资制度,完善和优化工作流程,为农户、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提供便捷高效的农牧业设施抵押融资服务。
(二)完善政策保障体系。近期市政府印发了《包头市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为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政策保障。下一步,我市将着力加强农村产权交易体系的建设,完善监管职能,探索电子化交易服务,着力解决抵押物处置难题。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农业设施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加强与金融机构、企业的合作,整合相关部门信息,实现数据共享,提升办理效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农牧业设施抵押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农牧业经营主体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