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公安局对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5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25-10-30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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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安局

对包头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

253号建议的答复

韩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交通标志牌等公路附属设施广告投放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通标志牌属于公路附属设施,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之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我市林荫南路(校园北路以南)和校园北路(林荫南路以西)等两处交通标志牌上投放巨幅养老院广告,不仅影响城市品位,也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按照清理整治和依法规范相结合,短期整治和长远规划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治理整顿、升级改造、集中建设等,消除违规使用、质量低劣、陈旧破损、影响市容景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二)建设一批凸显我市现代化城市气息和独特的人文特色的景观亮化设施和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塑造全新的城市景观形象。

(三)强化执法检查,及时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采取措施

一是韩冰代表提出的林荫南路(校园北路以南)和校园北路(林荫南路以西)等两处交通标志牌上投放巨幅养老院广告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广告进行拆除。二是立即排查目前全市存在的含广告的大型指路标志,我局将尽快通知当时建设单位进行拆除,建设单位拒绝拆除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三、举一反三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依法设置标准化的交通标志牌。加强巡查力度,对违反规定侵占道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答复日期:2025 3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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