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物业收费指导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价格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国商品和服务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类。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制定的价格。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规定,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其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我市暂无政府定价权限。对于您提出的“建立合理的物业收费指导价”的建议,我委高度重视并表示理解,也将积极向上级反馈争取将相关定价权限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