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6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6-03-23 14:55
语音播报
字体

包头市地处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属雷电易发区,雷电活动频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防止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包头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防雷安全工作实际,现就2026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安装与定期检测制度

(一)明确安装范围。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符合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

1.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易燃易爆场所;

3.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系统、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严格执行定期检测制度。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筑物防雷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

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因雷击受损、改造维修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及时重新检测。

二、压紧压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检测。

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事项,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完成整改并复核,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有效运行。

对拒绝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三、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行为

(一)资质要求。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严禁无资质、超资质或者挂靠资质从事防雷检测业务。

甲级资质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检测业务。

(二)检测规范。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防雷技术标准、规范,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和合格检测设备,按照规定的检测流程开展检测,做到应检尽检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客观、准确,不得弄虚作假、缩减检测项目、篡改检测数据。检测单位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三)报告管理。

检测活动结束后,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出具可溯源、符合规范的检测报告,并按照要求将检测报告及相关数据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妥善保管原始资料,留存备查。

四、强化防雷安全监督管理

包头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本行业、本领域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防雷安全监管体系。

五、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防雷安全隐患,包头市气象局设立防雷安全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界关于雷电防护装置安装、检测、整改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对举报线索将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电话:0472-5117903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气象局    

2026年3月2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气象局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