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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拓展制度普惠性,我市全面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3〕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科学精准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激励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就业创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目标
此次试点工作旨在建立以自愿缴存为基础,保障灵活使用为目标的住房公积金新体系;建立制度公平、资金独立、系统可持续的住房公积金新模式;建立为灵活就业群体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住房公积金新途径。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实施方案顺利实施,取得实效,我市成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海泉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武志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 义 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杨 勇 昆区副区长
张 剑 青山区副区长
杨建军 东河区副区长
赵部军 九原区副区长
马 斌 石拐区副区长
罗惠文 白云矿区副区长
高月飞 土右旗副旗长
李宝春 达茂旗副旗长
郭建光 固阳县副县长
丁大为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一级调研员
王辉东 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冬梅 市财政局二级调研员
满 达 市人社局二级调研员
白智勇 市税务局副局长
杨 光 市住建局副局长
王丽萍 市金融办二级调研员
胡利明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副行长
王新文 市总工会副主席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孙义兼任,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的日常工作,推进试点工作的全面实施。
四、试点内容
(一)明确缴存对象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缴住房公积金范围之外的,符合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即年满16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建立灵活缴存机制
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和收入特点,采取相对灵活的缴存方式,提升自愿缴存意愿,培养缴存习惯,畅通缴存渠道,创新缴存方式。
1.实行协议管理。试点过程中对于灵活就业缴存人实行协议管理,明确住房公积金中心与缴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
2.提供灵活缴存方式。灵活就业缴存人根据自身的意愿和条件,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方式,通过设置多种缴存方式,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想缴可缴、愿缴多缴。
(1)定期缴存。为选择定期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按月、季、年固定周期的缴存方式,满足职业相对稳定、有周期性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求。
(2)灵活缴存。为选择任意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灵活的缴存方式,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上、下限额标准,缴存额度、时间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安排,多渠道、多方式满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储蓄、增加个人信用、灵活缴存需求。
3.畅通缴存身份转换。在保证相关政策平稳过渡及有序衔接的前提下,实现灵活就业缴存者个人账户与单位缴存职工个人账户的转换接续,便于缴存人身份转换后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缴存余额均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4.支持异地转移接续。跨城市就业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跨城市转移接续个人账户资金和信息。
(三)稳步落实使用政策
以解决灵活就业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推进“租购并举”的住房公积金保障机制,引导灵活就业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
1.租房保障机制。支持向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提供按月支付租金等便利;推动住房保障部门优先向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提供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市场动态调整租赁住房提取支付标准。
2.存贷挂钩机制。制定公开透明的贷款政策,综合考虑缴存金额、期限、稳定性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建立精算平衡的存贷挂钩机制,稳定缴存使用预期。
3.建立退出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未贷款或贷款结清后可灵活提取个人账户资金,不设置用途、额度、频次等要求。
(四)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职业特点的风险防控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措施,通过数据动态监测,对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评价及管控。
1.资金分项管理。在试点过程中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区别于强制缴存款项实行专项管理,建立独立核算运营模式,单独设置资金池。
2.资金流动性管理。结合流动性风险控制和资金需求,根据实缴率、资金容量、资金使用率、个贷率等指标,建立平衡调剂机制及流动性管理机制。
3.贷后风险控制。通过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健全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风险控制模型,强化信用风险防控。通过采用信息分析手段,绘制借款人风险画像,通过合理预判、经验总结,及时完善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机制。
(五)拓宽资金融资渠道
试点过程中根据资金供给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尝试安全性及效益性相平衡的融资方式用以补充资金流动性,持续提供低息住房信贷资金供给,合理有序开展资金管理,保障灵活就业者住房需求,稳定资金运营和实现有效增值。
1.建立资金调剂机制。打通强制缴存和灵活缴存资金池,允许有偿使用强制缴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自治区住建厅指导下我市可试点与自治区内其他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展资金调剂,实现业务互认、政策趋同。
2.“公转商”贴息贷款。在试点过程中,采用目前已运行较为成熟的“公转商”贴息贷款方式,继续深化与银行的合作模式。
3.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如中长期资金缺口能够被合理估计时,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创新性及补充性融资方式,拓宽公积金资金融资渠道。
4.其他融资方式。随着试点工作推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监管体制内,选择适当的融资方式和安全稳健的资金运营模式促进资金的保值增值,满足灵活就业缴存人合理的住房资金使用需求。
(六)强化政策系统合力
在试点过程中,汇聚政策合力,聚焦灵活就业人员实际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综合施策,助力灵活就业人员安居稳业。
1.利息补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款项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起,按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对于一年以上未使用账户资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者,销户退出时按照缴存时间给予适度缴存补贴。
2.个税抵扣。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需自主申请)。
3.信用激励。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和监管平台作用,科学评价灵活就业缴存人信用等级,注重正向激励。培养灵活就业人员形成稳定的缴存习惯,增强履约守信意识,在参与本地区公共资源分配、获得金融服务支持等方面给予联合激励。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推动本区域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相关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将试点工作纳入包头市国民经济年度计划报告;市财政局负责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增值收益分配计划给予支持;市人社局负责提供有关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数据;市税务局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市住建局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的具体工作,推进试点工作的全面实施;市金融办负责指导银行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资金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负责指导银行推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的金融产品;市总工会负责协助宣传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
(二)完善推进机制。试点实施过程中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充分发挥住建部专家组作用,提高试点工作的科学性。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及时评估政策效果,总结试点经验。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或媒介,积极开展自愿缴存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吸引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积极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其他内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