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公开信息内容 |
包头市关于加快推进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方案(修订稿)
为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群体住房条件,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建保[2019]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住房保障供给侧改革,多渠道满足城镇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加大对重点群体、重点行业住房困难职工的精准保障力度,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发展目标
一是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协同发展的保障制度,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二是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供给侧改革,满足保障对象多元化住房需求。三是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全覆盖。四是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以市场化租赁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三、保障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分为三类:
Ⅰ类家庭:本市城镇低保家庭、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等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体中的住房困难家庭;优抚对象等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体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Ⅱ类家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Ⅲ类家庭:非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须确定1名主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抚养、扶养和赡养关系;户籍外的配偶和在校学生子女均视为家庭成员。
(一)Ⅰ类家庭
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申请人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未满16周岁的特困供养人员的以实际年龄为准),申请人(家庭)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家庭或个人;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
(二)Ⅱ类家庭
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包头市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申请人(家庭)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租赁住房(住房须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网签合同),使用标准示范文本合同,签订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各地区住建部门登记备案。
(三)Ⅲ类家庭
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包头市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申请人(家庭)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申请日之前连续在本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在城市规划区内租赁住房(住房须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网签合同),使用标准示范文本合同,签订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各地区住建部门登记备案。
无自有住房是指在本市辖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包括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网签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达标的家庭,可不提供租赁住房相关手续。
包头市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在Ⅰ类家庭应保尽保基础上,符合上述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人员、边远地区乡村学校教师、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人物、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困境儿童家庭、计生特殊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家庭优先保障。
当年度计划发放补贴数额不能满足当年申请人(家庭)的实际需求时,按照Ⅰ类家庭、Ⅱ类家庭、Ⅲ类家庭的顺序依次保障,未能进入保障范围的,实行轮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1.申请人(家庭)有底店、商铺、公寓、车库等非住宅的。
2.正在租住单位公房的。
3.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
4.正在享受“大学生集聚计划”、人才公寓或其他购房租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
5.享受实物配租期间有骗租、拖欠租金等失信行为的,自失信行为出现之日起未满5年的。
五、保障标准
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数量实行梯度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补贴按月计算,按季发放。
(一)无自有住房家庭
1.Ⅰ类家庭
申请人(家庭)3人以下(含3人),每月按照50平方米补贴;
申请人(家庭)4人以上(含4人),每月按照60平方米补贴。
2.Ⅱ类家庭和Ⅲ类家庭
申请人(家庭)2人以下(含2人),每月按照40平方米补贴;
申请人(家庭)3人,每月按照50平方米补贴;
申请人(家庭)4人以上(含4人),每月按照60平方米补贴。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达标家庭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家庭,每月按照应享受补贴面积减去现有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差额部分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发放。
六、申请流程
(一)申请。本市户籍家庭在户籍地申请,非本市户籍家庭在实际居(租)住地申请。每个申请家庭确定1名主申请人,并提供下列材料:
1.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人士提供婚姻状况声明;
4.申请人(家庭)自有住房状况声明;
5.Ⅰ类家庭中的城镇低保、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家庭或个人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定证明,无法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到相关信息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优抚对象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Ⅱ类家庭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或银行流水等能够印证家庭收入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须为本市城镇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工作的自然人;
Ⅲ类家庭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或银行流水等能够印证家庭收入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须为本市城镇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工作的自然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之日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家庭)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7.特殊群体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实行“三审三公示”。
1.初审。社区、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在社区、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未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家庭)。
2.复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通过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旗县区住建部门。复审未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初审部门。
3.审核。旗县区住建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由旗县区住建部门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实。审核通过的,由旗县区住建部门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县区住建部门予以登记,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发放。审核未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复审部门。
4.备案。旗县区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三)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申请人(家庭)自领取补贴之日起满一年,重新向社区、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的,续接上一年度继续领取租赁补贴。旗县区住建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和抽查机制。对在年审、日常监管和抽查中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停止发放,并将不符合条件项目出现之日起已发放的补贴如数追回。
七、补贴资金来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来源:
(一)上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市本级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资金;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五)旗县区财政匹配资金;
(六)其他可用于租赁补贴发放的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抓总,指导监督各旗县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住建部门按照旗县区住建部门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数量,制定全市租赁补贴年度保障计划,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积极争取上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协调市财政、市自然资源部门落实补贴资金来源;市民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Ⅰ类家庭认定工作;市住建、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住房情况;市人社部门负责提供社会保险相关证明;市统计部门提供我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关情况;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履行本单位和部门职责。
(三)做好信息公开。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各环节中严格遵循“三审三公示”原则,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根据反映线索,在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反馈。
(四)做好档案管理和数据统计。各旗县区住建部门要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建立补贴发放全方位、全过程档案资料,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扎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做好数据统计工作,避免申请人(家庭)重复申请、重复享受租赁补贴。
九、监督管理
申请人(家庭)以隐瞒、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反规定公开、使用、传播保障家庭人员及相关单位和部门信息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十、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石拐区、白云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参照执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字[2004]118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字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图文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