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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包头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341号建议的答复
海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商业用房物业收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规定,非住宅建筑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尚未纳入我区政府定价目录中,我委没有相关定价权限,我市非住宅建筑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表示赞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打击行业收费乱象,切实保障业主的消费权益,我委将积极向自治区发改委反馈物业收费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它各省市政府定价相关情况,推动非住宅建筑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住宅等建筑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纳入我区政府定价目录内,加快我市物业服务费标准制定;同时配合市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完善包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不断健全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