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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
科研试点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多式联运高效衔接,支持装备制造和汽车产业发展,有序开展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运行,促进我市交通物流产业提质降本增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科研试点目的意义
开展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工作,是引导相关运输企业探索使用先进物流装备的有力抓手。通过使用双挂汽车列车,在保障车辆行驶安全性的前提下,提升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行业节能减排,是提高我市公路物流体系运输效率的优选方案。通过科研试点,归集运营数据、总结工作经验,为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的修改完善提供基础条件。
二、科研试点工作原则
本科研试点项目结合包头市区域先行先试优势,根据区域性特点开展高效道路运输装备双挂汽车列车交通强国试点应用。按照“先行先试、包容审慎、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在特定区域内的特定路段开展。依托专业技术团队的支持保障,并经充分评估论证,在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推进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以下简称试点车辆)科研试点工作。
三、科研试点申报条件
(一)试点企业要求
1.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是指在包头市登记注册且承担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任务的企业。
2.试点企业要有长期稳定的运输合同(两年以上)且必须能提供符合试运行要求的应用场景和调度指挥中心。试点企业需要具备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实时监控,并向各监管单位推送数据。管理系统将科研试点车辆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包头本地服务器,相关运行数据保存两年以上。
3.试点企业需具备车辆运营过程全程跟踪监测、对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及应对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4.试点企业需搭建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运行调度、监控和数据采集分析。同时建立完善企业人员聘用资格条件与培训机制,人员上岗前要经试点企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试点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安全运输主体责任,安装相应标志牌。同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与检查制度,定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6.试点企业作为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运行申请、组织试点、安全生产运行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针对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有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二)人员要求
1.驾驶人员与试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通过其所在主体为试点企业提供服务。
2.驾驶人员应具有三年以上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交通安全知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最近一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最近一年内无超速2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从业以来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3.驾驶人员需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和考核,经试点企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方法、科研试点线路、应急处置预案,并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试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5.驾驶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试点车辆要求
1.车辆基本要求。
本次科研试点的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是由半挂牵引车依次与连接挂车、半挂车组成的9轴车辆。牵引车需取得机动车牌照后方可作为试点车辆开展运营。车辆应在车厢侧部及尾部增加“双挂试点”标识,提示其他行驶车辆在超车、变道时注意减速慢行、安全避让。安装示宽、示长、示高标示贴或标识板的基础上加装标识灯。
2.车辆配置要求。
牵引车宜配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挂车应配备电子制动系统(EBS),整车应配备全景环视监控系统(360)、车身盲区防碰撞系统。
3.车辆外廓尺寸与质量。
试点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74吨,轴数不得超过9轴,车辆总长不得超过22米,可以运输两个20英尺标准集装箱,轴荷限值应符合GB1589的要求。
4.车辆性能要求。
试点车辆应具备第三方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包括通过性、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等。先行先试期间,试点车辆的半挂牵引车需符合国VI、国VIB排放标准,并鼓励使用新能源半挂牵引车。
5.车辆的技术等级。
试点车辆的牵引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以上。
6.责任险。
试点车辆要投保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要由试点企业先行垫付民事赔偿部分,试点车辆购买不低于1000万元/年的责任险和超额赔付险。
7.动态监督管理。
试点车辆应按要求具备数据传输能力,接受动态监控平台安全监督。在试运营期间,试点车辆安全行驶数据等技术参数及时有效回传至市交通运输局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实现从起运到卸货的每个作业环节全程可视和有效管控,并在技术和应用层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四)试点线路要求
1.线路条件。
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运输线路(以下简称试点线路)应尽量选择园区、矿区、厂区、口岸监管区内部道路等非公共道路;也可以国省干线为主,尽量满足同方向有两条及以上机动车行车道,要选择线形条件较好、路况优良、线路两端场站条件较好的线路作为试点运行线路。
2.标志标线。
试点线路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清晰、明确。与试点线路相关的路面文字标记施划及标志安装由试点企业负责,在试点线路的主要路口应施划“双挂试点车道”文字标记,具体施划要求如下:
(1)文字标记应沿车辆行驶方向由近及远竖向排列。
(2)文字标记的尺寸、比例、排列方式应符合GB5768.1和GB5768.3中的相关要求。
3.标志牌。
在试点线路的起点路口、道路出入口应配合路面文字标记设置“双挂试点线路”标志牌,具体布设要求如下:
(1)标志版面设计、安装应符合GB5768.1要求和GB5768.2-2022中相关要求。
(2)标志应设置在试点线路起点路口前适当位置,具体设置应满足GB5768.2-2022中4.8节相关要求。
4.设备设施。
在试点线路的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长大纵坡等风险较高路段,排查护栏防护状况和交通监控设备设置情况,根据排查结果进行补设或提升。
5.线路评估。
试点线路应当由申报企业牵头邀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并备案,试点车辆必须在备案线路行驶。线路评估重点为试点线路的路径内长大纵坡、小半径弯道、交叉路口等是否符合通行需求,确定禁止超车路段、优化路口交通信号配时,同时征求公路管养部门对全路径内路面、隧道、桥梁涵洞承载能力的评估意见,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对涉及的桥涵承载能力进行评估。
6.通行费。
试点车辆在通过一、二级公路和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分别采取计次和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管理制度要求
1.安全生产责任制。
试点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驾驶员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货物装卸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试点企业应建立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以及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参照“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机制,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将车辆运行等相关数据接入有关部门的动态监管平台,实现联网联控,并接受有关部门数据监管和相关管理。
3.应急处置。
试点企业应组建应急处置小组。针对试点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消防、治安、生产作业事故、恶劣天气、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建立纠纷处理机制,试点车辆如与社会车辆或行人等发生纠纷,试点企业应及时处置,主动积极协调,避免事件扩大升级。建立故障等事件快速响应机制,针对车辆发生故障,应建立3分钟介入、15分钟故障排查、30分钟现场支援和故障排除的处置响应能力。
4.事故管理。
试点企业建立智能化的事故上报系统与专业化的安全处置专家团队,实现7×24小时快速响应。特别是针对交通事故,应建立1分钟介入、8分钟上报、15分钟现场支援的事故响应能力,专人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处置。2小时内将事件报告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5.舆情监测和处置。
试点企业应具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开展舆情监测并及时有效化解舆情事件。试点企业应建立舆情处置工作小组,专项处置各类举报投诉案件;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网络、媒体等渠道的涉企舆情进行监测,及时调查舆情事实情况和研判风险,针对性制定处置策略与方案;对自身员工发生的舆情事件应及时有效处置,防止事件扩大;涉及特殊人群、特殊时段、涉稳等可能引起舆情发酵的事件应及时升级处置,同时报送属地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并积极配合处理。
6.应急演练。
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试点企业每半年举办一次全员参与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活动,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持续改进等五个阶段科学组织培训和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和能力建设,确保应急机制行之有效。
7.信息报送要求。
试点企业应按月度通过市交通运输局向交通运输部公路院提交运行报告和下月运行计划。运行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目的、路线、时间、项目、规程、脱离类别、脱离原因和脱离次数等。
四、申报流程
(一)基本申报要求
企业应具备本文第三部分要求条件方可申报科研试点。
(二)实施方案编写及风险评估
企业负责编写《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实施方案》,并提交试点线路所在地政府开展初审,由旗县级政府向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提交试点项目运行实施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如试点线路涉及多个旗县区,由市级交通、公安部门协调有关旗县区联合开展初审。按照备案审核流程实施,经过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和整改措施,企业负责整改落实。
(三)备案申请
申请从事双挂汽车列车运输经营的,经属地政府初审后,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提交试点备案申请材料。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工作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培训证明等驾驶员材料;
4.拟投入车辆上道路行驶,牵引车、挂车分别申领机动车号牌、试验车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5.签订的运输合同;
6.企业、驾驶员、拟投入车辆、拟运输货物情况;
7.企业实施方案,包括安全保障能力说明及保障方案,如应急预案、保险方案、舆情处置预案等内容;
8.交通运输部公路院出具的科研试点安全风险评估意见及企业整改完成报告;
9.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2)。
(四)备案审核
经属地政府初审和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审核备案后,向申报企业发放试点工作通知书(见附件3),并通过政府网站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及试点道路周边区域发布试点企业、运行范围、运行时间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
五、行驶规则
(一)运行范围
试点车辆试运行范围为包头市行政区域内且严格按照市交通运输局批复的备案线路运行。涉及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管辖权限的公路,需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支持同意后开展试点运行。
(二)行驶路权
试点车辆在试点线路上行驶与其他车辆具有同等路权。试点车辆应在有“双挂试点车道”标识的道路上行驶。在客货车辆分道通行道路上,应在货车道行驶;若为机非混行道路,应在最外侧车道行驶。
(三)行驶车速
试点车辆行驶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行驶。行驶速度应根据路况、天气等情况进行及时调整,符合路段车速要求,避免超速行驶。试点车辆最高车速应遵守试点线路限速要求,严禁超速行驶。
(四)行驶间距
试点期间,为最大程度保障安全可控,试点车辆运行间距不得低于200米,严格禁止两辆试点车辆同时在一座桥梁上行驶。试点车数宜按照试点线路每100公里以内不超过15台的要求实施。
(五)临时停车
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六)交通事故处理
在“双挂试点车道”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驾驶人、试点企业等。交通违法由驾驶人接受处罚。试点企业应当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及其它善后事宜。
(七)其他行驶要求
试点车辆上路行驶时禁止违规掉头。试点车辆在左转、避障等短暂借用其他机动车道后,应及时驶回,不得影响其他社会车辆正常通行。试点车辆发生故障后应临时停靠在紧急停车带或路外其他安全区域,并按照事件快速响应机制应对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任务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研究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旗县区和管理部门建立定期报送、报备和协作的机制。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1.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需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协调试点实施,接受“试点旗县”命名,并按照属地进行管理。对属地试点线路做好定期进行维护,运营后如遇公路技术状况下降,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接收申请、备案审核和定期提交报告。
3.市公安局负责接收申请和备案审核,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处理试点企业发生的交通事故。
4.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院作为试点牵头科研部门,主导科研方向,实施技术路径,协助风险防控,确保试点工作安全可控。
(二)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联合交通运输部公路院对试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试点的运行范围、运行时间和天气、监控设备、风险预案、网络和信息安全、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监督中发现违反试点工作要求的试点企业,将进行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警告、取消试点资格等手段进行干预,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三)试点暂停和退出
1.试点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试点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试点企业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提交变更申请,并暂停试点活动。
2.试点运行期间,试点企业未履行车辆一致性,或者未履行运行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未按要求报送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信息,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当及时通知试点企业暂停试点并按规定整改,经评估后方可恢复其试点。
3.违反相关文件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警告、暂停部分车辆活动、暂停全部车辆活动、停止试点等不同处理措施,并要求试点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提交相关证明,获认可后方可申请恢复其试点。
4.试点车辆在开展相关活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试点:
(1)在定期评估中认为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2)试点车辆有严重干扰交通秩序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试点车辆承担主要交通事故责任的。
(四)细则修订
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可在试点活动期间提出合理化建议,根据试运营情况,对本实施细则内容予以修正和完善。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工作申请表
2.安全性自我声明
3.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工作通知书
附件1
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
科研试点工作申请表
一、申请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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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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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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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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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辆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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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车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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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车辆型号 |
车辆识别 代号 |
机动车号牌 (半挂牵引车、挂车) |
生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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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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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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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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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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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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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累计道路测试里程(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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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有效期 |
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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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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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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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时间 |
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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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时段 |
XX时XX分至XX时XX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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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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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动态监控平台 注:需提供系统的版本、详细功能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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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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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必要补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搭载货物基本情况、第三方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车辆检测报告、委托部公路院出具试点线路评估报告、安全保障能力说明及保障方案、安全性自我声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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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旗县级政府)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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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
包头市公安局 年 月 日 |
附件2
安全性自我声明
我单位声明如下:
本单位 (企业名称)因业务需要,于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在包头市开展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工作,在运营期间将严格遵守《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实施细则》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安全有序开展科研试点工作。
(企业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附件3
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
科研试点工作通知书
( 年第 号)
XXXX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工作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经审核、评估后,符合有关规定。你单位应持有效期内的试点通知书,对试点车辆进行编码,并进行科研试点。
试点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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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车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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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或车辆识别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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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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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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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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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有效期限: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
(通知书正面)
请你单位按照批准开展相关试点,在试点期间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实施细则》、你单位制定的《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实施方案》及风险评估意见的有关要求。
包头市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
包头市公安局 年 月 日 |
(通知书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