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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2024〕19号)等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建设或通过采购服务方式实施的,用于直接支持政务部门工作或履行其职能的各类非涉密信息系统。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按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协同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委国安办、市委保密机要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机制,职责如下: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组织编制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审批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指导项目建设、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类政务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工作;市委国安办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数据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委保密机要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商用密码应用建设的备案审核。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统筹、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备案审核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和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立项申报、建设管理、资金使用、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市本级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加强本部门存量信息系统整合和新建信息化项目审核把关。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按照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相关管理要求,拟建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要通过包头市项目枢纽综合服务平台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启动投资决策程序。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下一年度拟建设(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基础公共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申报;业务领域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申报;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申报。
第七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达到一定额度,按相关规定履行立项手续。
第八条 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未批先建。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要求;
(二)需求明确、技术先进、功能实用和安全可靠;
(三)符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集约建设要求。
第十条 以下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
(一)含有新建机房、网络、云平台等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项目;
(二)未获得市本级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准许的项目;
(三)未部署或迁移到政务云的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
(四)在用系统功能与实际业务脱节,或已停止更新服务的升级改造项目;
(五)功能可被其他一个或多个已有项目替代的项目;
(六)在用系统长期处于空闲状态,且使用频率低的升级改造项目;
(七)需求不清、绩效目标不明、应当共享数据资源不共享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纳入拟建设(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予以审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环节。专家评审费或第三方服务费由市财政局予以支持。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可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国家对审批程序有明确要求的项目,按国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通过国家和自治区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企业提供各部门单位无偿使用、自筹资金等渠道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要按照“集约节约、共用共享”原则,统筹推进全市公共数据基础设施体系、数据资源体系和平台支撑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依托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云服务资源进行集约化建设、部署。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数据资产、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推广国家商用密码应用,应当采用信创软硬件产品,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国产化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项目目标和内容不变,总投资有结余的,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备案:
(一)根据国家部署、自治区和包头市要求,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和进度的。
建设内容调整是指在批复的软硬件清单内进行数量、参数的调整以及新增的建设内容。资金调整是指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的投资调整值中较大者与原批复概算总投资的比值不超过15%,新增的建设内容投资应不超过总投资5%且不超过200万元。由招标采购形成的资金结余不计入上述调整范围。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应进行竣工验收前置审核,未通过前置审核的应进行整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一至两年内开展自评价,并报送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市财政局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运行后评价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五条 网信、保密、财政、档案、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数据共享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项目建设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建设和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结合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原则上苏木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当由旗县区统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